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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海关、中行天津分行关于推广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海关中行天津分行
  • 发布日期:2008.02.26
  • 实施日期:2008.0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海关、中行天津分行关于推广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天津海关各部门、中行天津分行各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第71号公告有关规定,做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推广实施工作,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经国务院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这项政策为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困难开辟了新的途径,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实处。为便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中行天津分行编制了《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指南》(见附件),请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海关各分关、中行天津分行各分支行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进行宣传,努力扩大政策和办理程序的知晓面,引导相关企业积极采用保付保函方式,减少企业资金占压。


  二、请各单位围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问题,结合各自实际,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并认真总结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推动工作中的经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办理程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三、各区县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海关各分关、中行天津分行各分支行要加强横向工作联系与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天津市商务委产业处     邹丽 23036987

  天津海关加工贸易处     黄震 65206202

  中行天津分行国际结算部   蔡娜 27102324

  附: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指南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海关
中行天津分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指南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有关规定,企业加工贸易银行台账保证金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独家承办银行,为做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推广实施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将保函作为中行重点推介产品予以介绍。


  一、企业办理保函的资格条件

  1、是在天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3、已办理人民银行企业信息登记和信贷登记。


  二、企业开立保函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通过年审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

  3、人民银行企业信息资料表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贷款卡;

  (上述材料需提交正本或有效副本,中行保留复印件备查并建档)

  4、开立保函申请书;

  5、海关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第三联;

  6、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的保函格式;

  7、加工贸易合同及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其中手册可立册后补交);

  8、中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落实

  在中行开立保函的企业应落实全额担保,目前全额担保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全额保证金;

  2、授信额度:

  1)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

  2)占用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注释:即由中国银行收到认可的境内外银行或机构提供的符合中国银行要求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占用其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四、办理机构

  目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和滨海分行的国际结算部为保函的办理部门,其他各支行均为业务延伸揽收机构,无权对外开立此保函。

  客户可将相关材料直接递交上述分行国际结算部,也可将材料就近递交相关支行营业部或银行保证金台帐业务经办行,再由各支行向分行国际结算部递交。我们在收到客户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将高效快捷地为客户办理此类保函业务。


  五、联系方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国际结算部:

  电话:022-27102318/24/9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国际结算部:

  电话:022-66283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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