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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站内不得储存大批量报废的气瓶(一般不超过20只),不得擅自将报废气瓶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或个人,应及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完成后,应携带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气瓶报废通知书》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及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购置新瓶补充已报废的气瓶,确保气瓶总数符合津质技监局特〔2010〕482号文件规定的气瓶数量。
三、各气瓶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13591-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做好气瓶的检验、判废。
四、各气瓶检验机构应按照《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对气瓶报废处理各工序的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做到有记录、可核查、可追溯。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出具《气瓶报废通知书》,并将报废气瓶的信息和照片录入气瓶使用登记网络平台。
五、各气瓶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将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处理应严格执行泄压、拆角阀、残液残气的处理、焚烧、可燃气体的检测、压扁等主要工序。
六、各区县质监局应加强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单位储存报废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以及检验机构对报废气瓶破坏性处理等主要环节,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等违规行为及时下发《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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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气瓶报废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特[2013]147号
  • 发布日期:2013.03.19
  • 实施日期:2013.03.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业标准管理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气瓶报废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特〔2013〕147号)



各区县质监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报废的相关程序,避免在储存及报废处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现就我市有关气瓶报废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站内不得储存大批量报废的气瓶(一般不超过20只),不得擅自将报废气瓶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或个人,应及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完成后,应携带气瓶检验机构出具的《气瓶报废通知书》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及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购置新瓶补充已报废的气瓶,确保气瓶总数符合津质技监局特〔2010〕482号文件规定的气瓶数量。


  三、各气瓶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13591-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做好气瓶的检验、判废。


  四、各气瓶检验机构应按照《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对气瓶报废处理各工序的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做到有记录、可核查、可追溯。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出具《气瓶报废通知书》,并将报废气瓶的信息和照片录入气瓶使用登记网络平台。


  五、各气瓶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将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处理应严格执行泄压、拆角阀、残液残气的处理、焚烧、可燃气体的检测、压扁等主要工序。


  六、各区县质监局应加强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单位储存报废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以及检验机构对报废气瓶破坏性处理等主要环节,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等违规行为及时下发《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请各区县质监局将此文转发至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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