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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保持道路的整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放置的,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码放整齐,并按期清除;违反的,强制清除。
二、机动车、自行车的存车处,必须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准任意圈占道路、地段。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建筑物损坏的,产权所有者应及时修复;道路两侧的院墙,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修整,或者拆除;禁止私自圈围墙篱。
四、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施工的,必须设置护栏、护板;工程废土由施工单位及时运除,不准在主要道路上设置积土点。
五、建筑物的平台、阳台,要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放置、晾晒物品不得影响观瞻;不准存放砖瓦等建筑材料;不准私自改建或扩建。
六、对市区道路必须做到夜清扫、日保洁,及时运除垃圾;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垃圾点,堆放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责任;不准侵占和破坏园林绿化设施。
八、禁止在墙壁、电杆等处任意张贴、涂写。标语、广告必须张贴或设置在指定地点。
九、凡已颁布的法规,与本规定无抵触的,均应继续执行,涉及处罚事宜,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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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规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批准日期:1981.06.27
  • 发布日期:1981.06.30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的市容环境管理体制,且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需要)
  • 实施日期:1981.06.30
  • 时效性: 失效
  • 批准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规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消除地震造成的灾害,改善城市面貌,特规定如下:
  一、必须保持道路的整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放置的,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码放整齐,并按期清除;违反的,强制清除。
  经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置售货车、售货棚亭、邮亭、报亭、修配服务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维护环境整洁。
  上述申请批准手续为:按道路管理分工,分别经市、区公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工程局或区城建局批准。

  二、机动车、自行车的存车处,必须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准任意圈占道路、地段。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建筑物损坏的,产权所有者应及时修复;道路两侧的院墙,应按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修整,或者拆除;禁止私自圈围墙篱。
  商店的门面、橱窗和其它设施,要定期油饰、更新,力求明朗、美观。

  四、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施工的,必须设置护栏、护板;工程废土由施工单位及时运除,不准在主要道路上设置积土点。
  运输物料,一律不准沿路遗撒。

  五、建筑物的平台、阳台,要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放置、晾晒物品不得影响观瞻;不准存放砖瓦等建筑材料;不准私自改建或扩建。

  六、对市区道路必须做到夜清扫、日保洁,及时运除垃圾;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垃圾点,堆放垃圾。
  广场、车站、码头、公园、公共娱乐场所、农副产品市场,要设专人清扫保洁。
  建立健全里巷、院落的清扫保洁制度。划段分片,包干负责,搞好环境卫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责任;不准侵占和破坏园林绿化设施。

  八、禁止在墙壁、电杆等处任意张贴、涂写。标语、广告必须张贴或设置在指定地点。

  九、凡已颁布的法规,与本规定无抵触的,均应继续执行,涉及处罚事宜,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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