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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建质安[2012]283号
  • 发布日期:2012.03.31
  • 实施日期:2012.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建质安〔2012〕28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文件要求,建设部决定5月上旬对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市建交委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依据
  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建筑市场行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建筑原材料,混凝土强度、主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检查安排
  (一)勘察设计
  4月7日至14日,各项目勘察和设计单位组织自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配合,于4月14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建交委勘察设计处。
  4月15日至25日,市建交委组成勘察设计检查组,将在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自查基础上,进行复查。
  (二)施工质量
  4月8日至10日,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责任监管部门。
  4月11日至15日,各区县建委要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在受监工程自查基础上进行复查。于4月15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质安监管总队。
  4月16日至25日,市建交委将成立施工质量检查组,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都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防止走过场,认真做好检查的实施工作,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切实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认真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应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立即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整改不合格,不予以复工。检查结束后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好的工程和单位通报表扬;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记录;造成严重隐患和事故的将清除出天津市建设市场。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略)
  2.天津市社会保障性用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手册(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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