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参保艾滋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3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艾滋病患者(包括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2〕708号)文件精神,现就参加我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艾滋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市传染病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进行治疗。
二、参保艾滋病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门诊特殊病有关待遇标准报销(支付范围见附件1),其费用信息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台帐;住院治疗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及相关肿瘤(参考病种见附件2)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现行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三、参保艾滋病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实行联网刷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和诊疗服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患者个人及就医诊疗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参照门诊特殊病支付项目范围
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及相关肿瘤(参考)
2013年6月7日
附件1
参照门诊特殊病支付项目范围
血(尿、便)常规、肝(肾)功能、血脂、血糖、血淀粉酶、血乳酸、乙肝病毒标志物、丙肝抗体、结核抗体、梅毒确认试验、梅毒螺旋体直接检查、口腔粘膜涂片、痰结核菌涂片、结核杆菌药敏试验、快速结核菌培养、痰培养、咽拭子培养、EB病毒检测、巨细胞病毒检测、心电图、心功能测定、眼底检查、B超、X线检查、CT、上消化道造影;抗微生物药物、抗寄生虫病药物、镇咳祛痰药、保肝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升白细胞药物、胃粘膜保护剂、普通维生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附件2
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及相关肿瘤(参考)
类型 | 疾病名称 |
细菌性感染 | 细菌性肺炎 |
细菌性肠炎 |
败血症 |
皮肤损伤 |
细菌性脑膜炎 |
结核病 |
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 |
病毒性感染 | 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 |
病毒性脑膜脑炎 |
单纯疱疹病毒感染 |
带状疱疹病毒感染 |
真菌感染 | 肺孢子虫肺炎(PCP) |
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 |
马尔尼菲青霉菌感染 |
曲霉菌病 |
隐球菌脑膜炎 |
寄生虫感染 | 弓形体脑炎 |
隐孢子虫病 |
相关肿瘤 | 卡波西肉瘤 |
非霍奇金淋巴瘤 |
侵袭性宫颈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