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1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8〕49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路运输行业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管部门”改为“航管机构”。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1%”改为“2%”。将第二款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六区的,由市航管机构直接计征;在其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所在地航管机构计征,其中征收市属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在津单位的管理费,50%上缴市航管机构。”

  五、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人民政府或交通部”。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删除。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d23989--010606xxj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