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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16.07.26
  • 实施日期:2016.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棉纺纱加工(代码:C1711)”执行。


  二、核定扣除标准

  根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天津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投入产出法,依据本公告公布的天津市统一扣除标准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三、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单位:吨

产品类型

耗用外购农产品

农产品单耗数量

棉纱(精梳)

皮棉

1.446

棉纱(普梳)

皮棉

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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