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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布日期:2012.04.05
  • 实施日期:2012.04.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滨海新区有关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形势,理顺人口计生工作关系,满足群众实际需求,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天津东疆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轻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有关管委会)管辖范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有关管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有关管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估。


  第四条 有关管委会按照滨海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对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对各部门、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督导,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五条 有关管委会应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管委会配备专职计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有关管委会所辖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专干不得少于1名。



  第七条 有关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管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条 加大对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关管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安、房产、工商、民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涉及民计民生的普惠政策中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


  第十条 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事业经费投入,人口计生事业费投入符合考核标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经费投入达到每年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健全稳定,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确保完成工作指标。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及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负责基层人口计生目标执行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做好计生基础信息和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所辖社区居民办理《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居民出具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行政,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负责再生育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社会抚养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执行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要求,各有关管委会全面负责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动宣传部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婚育文化的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区域“一盘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工作;做好避孕药具发放、育龄妇女术后随访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计生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协会优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管委会每三年为一周期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管委会对本辖区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负有直接责任,每年年终由有关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委、区人民政府年终组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有关管委会党政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区人口计生委定期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通过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部门数据与外部数据信息相结合、实际工作效果与群众反映相结合等综合方法,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合理、公正。


  第二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线和计生线双线考核。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因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发生恶性案件的、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由有关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该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误差分别高于10%以上的,实行本年度考核的“一票否决”。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2017年4月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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