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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人工[200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8.05
  • 实施日期:2008.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2008〕1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财政(财务)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有关通知精神,依据我市2007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水平,对机关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390元;二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110元;三级伤残人员护理费调整为每月830元。


  二、享受护理费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经费渠道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津人工〔1993〕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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