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天津港全面实施入境集装箱货物电子放行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发布日期:2014.07.23
  • 实施日期:2014.07.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进出口商品检验


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天津港全面实施入境集装箱货物电子放行的通告



  为优化天津口岸通关环境,提高检验检疫申报和放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天津港全面实施入境集装箱货物电子放行。

  一、凡在天津港各码头办理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手续的单位,均须准确录入“船名、航次、提货单号(D/O单)、集装箱号”。其中,“船名”、“航次”的录入要求为:英文船名和航次中的英文字母均大写,并且中间不包含空格。

  例如:D/O单上船名为“SINOKOR QINDAO”,航次为“0083W”。则在报检单的船名项填写“SINOKORQINDAO”,号码项填写“0083W”。


  二、拆拼箱企业在对整箱提箱前,需按照相关要求报检。


  三、“军品、邮品、外交物品”等免申报的入境货物及电子放行系统短时故障时,需启用《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放行工作联系单》办理放行手续,: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企业在天津局门户网站(http://www.tjciq.gov.cn)“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并填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放行工作联系单》,持联系单到受理报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除通告第三条所述情况外,天津港各码头公司将以电子放行指令为放行依据,对无电子放行指令的货物不予办理提货放行手续。为保障提货放行效率,请于提货前登录天津电子口岸平台(http://app01.tjeport.gov.cn/wuliu)或天津港物流信息网(http://wl.tjportnet.com),确认电子放行指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东疆局:25603053;国航办:66272310;天津港:25707070。

  特此通告。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7月23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