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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08.31
  • 实施日期:2004.08.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环境标准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高新区城管局、开发区城发局、保税区规建局:
  为加强我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0 清扫保洁标准
  1.1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
  1.2 要设专人负责居民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
  1.3 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明显废弃物、无枯树残枝。
  1.4 居民区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标准应达到:果皮(片/1000平方米)≤10、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12、烟蒂、痰迹(片/1000平方米)≤15、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
  1.5 胡同里巷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环卫保洁人员和居民群众自行清理。积雪应堆放整齐,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1.6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达到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街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监督这项工作的落实。

  2.0 环卫设施设置及保洁标准
  2.1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2.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米。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应设置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2.3 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2.4 果皮箱、垃圾容器的设置和养护应美观、耐用、防雨、阻燃。无蝇蛆、无痰迹、无垃圾满冒外溢,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和维修。
  2.5 蚊蝇滋生季节要定期对环卫设施消毒,喷洒灭蚊蝇药物。设施周围可视范围内苍蝇含量不超过3只/次。
  2.6 楼房区垃圾管道保持畅通,垃圾管道门封闭性好,底层无积存污水、垃圾无外溢、无恶臭。
  2.7 平房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定位设置,摆放合理,一般每个垃圾容器服务半径为70米左右。容器周围2-3米范围内应整洁,无散落废弃物和污水。
  2.8 实行垃圾袋装的居民区,居民楼要封闭垃圾通道,改造垃圾窑门,配备垃圾容器,桶内套垃圾大袋。袋装垃圾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周围2-3米范围内应整洁,无散落废弃物和污水。
  2.9 实行垃圾袋装分类收集的居民区,要配置颜色不同的垃圾容器,并注明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0 垃圾收集运输标准
  3.1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投入到垃圾通道或收集容器内,不得乱仍乱倒。生活垃圾中不得混入危险物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液体废弃物。
  3.2 生活垃圾收集作业人员应每日清晨对垃圾通道或收集容器进行彻底清掏,不得甩漏和遗留生活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清掏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关好垃圾通道门或垃圾箱盖。可移动式垃圾容器应复原位,车走地净。生活垃圾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不得乱卸乱倒。
  3.3 实行垃圾袋装居民区,居民要将生活垃圾自行装入袋内,由保洁人员实行有偿服务上门收集或居民自行投放。,保洁人员将垃圾大袋装满后扎紧袋口不洒不漏,密闭收集,倒运至垃圾转运站,由环卫部门专用车辆定时定点密闭运输。
  3.4 废旧家具、废家电等大件废弃物按规定集中到指定的收集点,禁止投入垃圾管道或随意丢弃。
  3.5 居民装修土须到街道环卫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委托环卫部门有偿进行清运,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乱倒。
  3.6 居民区严禁堆放临时土点,确因小区改造临时堆放土点,要经辖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并要及时清运,不能影响周边环境。

  4.0 其它标准
  4.1 居民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4.2 城郊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全部实现圈养,禁止在道路和居民区内放养。
  4.3 禁止拣拾人员破解垃圾袋拣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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