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及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津海征稽〔2012〕2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海财会〔2011〕551号)、《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会〔2011〕49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天津海事局制定了《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及相关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
2.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操作流程
3.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
4.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作废、冲销操作注意事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
为加强对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管理,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号)、《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财会〔2011〕55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实际,现就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的委托、征收、解缴、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程序
(一)有港口建设费代收意愿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可向天津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代收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有效的船舶代理人经营资质;货物承运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有效的港口经营资质。
3.在天津海事局辖区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公司及经营情况在天津海事局备案;
5.配备熟悉相关费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建设费征收规定,依法履行代收义务;
6.具有能保证费款、票据、印章安全的港口建设费代收管理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天津海事局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收和解缴费款;
7.天津海事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收申请;
2.公司对履行代收职责的书面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资质证书复印件;
6.企业简介(包括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7.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8.天津海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天津海事局在审核港口建设费代收申请后,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经核准的,天津海事局与代收单位签订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协议,签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
(四)代收单位的名称、代收范围、代收期限及变更情况由天津海事局负责对外公布。
二、征收管理
(一)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时应当向缴纳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公示委托代收证明文件。
(二)代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建费代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征收站点和业务窗口,配置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方便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保证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顺畅、规范,维护港口生产秩序。
(三)代收单位应在单位管理层内指定分管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的负责人,并在相关职能部门内明确港建费代收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保障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的协调、顺畅。
(四)代收单位应按照天津海事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代收港口建设费。
(五)代收单位应及时审核代报单位报送的舱单信息、数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交预配舱单审核和清洁舱单确认、开票收费和解缴费款。
(六)代收单位应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代收范围向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多征或免征港口建设费。
(七)根据征收工作需要,为保障港口物流秩序顺畅,征收单位(代收单位)可以与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代报单位签定预付协议,实行可用额度管理。
(八)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应与其他港口使费的收取相分离,单独进行收费和结算。
(九)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后,代收单位应向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开具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加盖代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港口建设费缴讫印章。
(十)代收单位在办理货物装船手续或货物提离手续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交凭证,未办理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包括免征货物),代收单位不得予以办理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
对符合港口建设费减免规定的货物,代收单位应审核并留存减免证明材料,做好台帐记录。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减免征货物信息,需要在货物提离环节修改舱单信息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提供减免征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相应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审核后征收单位方可修改舱单信息。
(十一)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遇缴费人拒缴、不缴或少缴时,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义务缴纳人拒缴、不缴或少缴、缓缴港口建设费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十二)代收单位应将舱单、提单、减免征凭证、工作台帐等资料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为2年;会计资料的保管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天津海事局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额的1%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代收单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收手续费。
(十四)代收单位应定期向天津海事局报送代收港口建设费相关信息及统计报表。
三、资金解缴
(一)代收单位应将代收的港口建设费缴入本单位银行账户,并纳入本单位账簿统一核算。
收到港口建设费时,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其他应付款。
向天津海事局解缴港口建设费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二)各代收单位应当于每日工作结束前登记缴款单,将开票数据通过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报送天津海事局。具体步骤:“资金管理”-“登记缴款单”-“数据同步”-“上报数据”。
(三)代收单位登记缴款单后应及时查询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及时将与缴款单对应的款项缴存至天津海事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缴款单编号。
(四)天津海事局应加强与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收入及解缴的对账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代收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专项培训,天津海事局负责相关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天津海事局负责对代收单位的代收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稽查和评估。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并配合天津海事局的监督检查,任何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三)代收单位应认真履行代收港口建设费的责任和义务,对代收单位未及时传递舱单信息、舱单信息不准确(包括货物信息未分类)、开票不及时、未有效实施装船、提离环节控制的,未及时、足额代收、解缴港口建设费的,天津海事局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代收资格和责令追缴、履行担保义务,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金额0.5‰的滞纳金,随同港口建设费一同上缴,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主管部门。
(四)天津海事局及时评估代收单位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代收资格、取消代收资格的处理决定。
(五)天津海事局决定取消代收资格的其他情形:
1.代收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征收,擅自缓征、减征、多征或免征的;
2.代收单位不按规定在货物装船和提离环节实施控制,造成港口建设费少征、漏征并未在限期内整改、追缴的;
3.代收单位开票率、到账率连续三个月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经过整顿后,连续两个月未见明显提高的;
4.代收单位开票收费后未及时将资金解缴至天津海事局指定银行账户,经催缴后仍拒不履行解缴义务的;
5.代收单位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代收条件要求的;
6.代收单位未独立履行代收义务,转交他人代办的;
7.代收协议期满,代收单位提出不再承担代收责任的;
8.主管机关决定取消代收资格的。
(六)天津海事局决定取消代收单位代收资格时,应收回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证明、专用票据、印章,并对外公布。
附件2.
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天津海事局编制了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操作流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外进口代收流程
(一)舱单申报
1.国外进口船舶在办理进口岸审批前,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向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报送纸质的进口舱单(集装箱船可只报送货物汇总申报单-见附录一),对于短途运输船舶等不能及时提供进口舱单的,可在确定船舶进港计划时申报舱单信息;并向相应的代收单位提供电子进口舱单,代收单位应及时将电子舱单导(录)入代收系统。对本港通运货物(在本港不卸船、不换单的货物)信息,可不纳入电子舱单,但须在纸质舱单中列明总重(箱)量。
2.进口卸货作业涉及多个代收单位的,代报单位将电子进口舱单分别提供给相应代收单位,由各代收单位根据作业情况导(录)入电子舱单。
3.进口无货(空船),可只向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报送纸质进口舱单并加盖代报单位印章。
(二)舱单审核
1.代收单位在收到电子舱单信息后,立即导(录)入代收系统(对减免征货物要在系统中注明相关信息),核实应缴费额,提交海事机构审核。
2.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接到纸质舱单后,审核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一致的,收存纸质进口舱单,并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3.船舶进口舱单备案后,船舶代理人申请进口岸海事手续,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核实船舶舱单备案情况,舱单已备案的,按程序办理。
(三)征收
1.货物卸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提货手续前,凭提单正本及提货单(提货联)向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
2.代收单位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调出相应的提单信息,按照提单信息确定应缴费额,收取港口建设费开具专用票据,在提货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交予缴费人。
3.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涉及减征、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操作要求详见《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
4.缴费人凭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提货单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5.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应当主动向港口经营人出示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提货单,港口经营人核对无误后签发出库单,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四)汇缴
1.代收单位每日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登记缴款单并上传海事结算部门。
2.代收单位在收到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天津海事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稽核稽查
海事机构定期根据国外进口货物的缴费、提离情况进行稽核,核实进口舱单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对长期未缴费货物进行现场稽查。
二、出口国外代收工作流程
(一)预配舱单申报
1.外贸货装船前,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向相应的代收单位提供电子出口预配舱单。需加载的(增加货物票数),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重新申报。
2.出口装船作业涉及多个代收单位的,代报单位分别向相应代收单位提供电子出口舱单。
3.出口无货,可只向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报送纸质出口舱单并加盖代报单位印章。
(二)预配舱单审核
1.代收单位在“代收系统”中导(录)入数据(对减免征货物要在系统中注明相关信息),核定应缴费额,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调出装货单信息,办理缴交手续,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船舶代理人凭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装货单办理货物装船手续。
2.代收单位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调出出口预配舱单,核实全部装货单履行缴交手续后,提交海事主管机关审核,并向代报单位出具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见附录二)(出口货物涉及多个代收单位的,分别出具《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此单应一式两份,一份代收单位留存,一份海事机构留存)。
3.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接到代报单位报送的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开电子舱单,比对和《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一致性。一致的,系统审核通过并留存一份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
4.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凭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办理船舶出口岸查验手续。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核实《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予以办理出口岸许可。
(三)清洁舱单确认、征收
1.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向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报送纸质的出口清洁舱单(集装箱船可只报送货物汇总申报单),向相应的代收单位提供电子出口清洁舱单。
2.代收单位在收到电子舱单信息后,立即导(录)入代收系统并进行系统审核确认,向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清洁舱单确认,依据出口清洁舱单办结收费手续。
3.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涉及减征、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操作要求详见《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
(四)汇缴
1.代收单位每日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登记缴款单并上传海事结算部门。
2.代收单位在收到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天津海事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稽核稽查
1.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接到纸质清洁舱单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开电子舱单,比对和纸质舱单一致性。一致的,收存清洁舱单,并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2.海事稽核人员及时核实出口清洁舱单所列每票货物港建费的缴讫情况,对缴讫的舱单予以系统稽核。
3.天津海事局政务中心发现应缴未缴的,立即责成代收单位追缴,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国内出口代收工作流程
(一)预配清单申报
1.国内船舶装货前,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向相应海事机构报送纸质的出口预配清单(集装箱船可只报送货物汇总申报单),向相应的代收单位提供电子出口预配清单。需加载的(增加货物票数),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重新申报。
2.出口装船作业涉及多个代收单位的,纸质出口预配清单报最后停靠码头辖区海事机构;电子出口预配清单分别提供给相应代收单位。
3.出口无货,可只向相应海事机构报送纸质出口载运货物清单并加盖代报单位印章。
(二) 预配清单审核
1.代收单位在“代收系统”中导入数据(对减免征货物要在系统中注明相关信息),核定应缴费额,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调出托运单信息,办理缴交手续,在托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
2.船舶代理人凭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托运单办理货物装船手续。
3.代收单位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调出出口预配清单,核实全部托运单履行缴交手续后,提交海事主管机关审核,并向代报单位出具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出口货物涉及多个代收单位的,分别出具《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申报单》;此单应一式两份,一份代收单位留存,一份海事机构留存)。
4.海事机构接到纸质预配清单和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后,比对一致性。一致的,在纸质预配清单上加盖“舱单审核专用章”,由代报单位交船方留存,下港备查;留存一份加盖 “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
5.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凭加盖“港口建设费手续齐备放行章”的《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和加盖“舱单审核专用章”的预配清单办理船舶出口签证手续。海事机构签证部门核实后,予以办理出口签证。
(三)清洁清单确认、征收
1.船舶离港72小时内,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向相应海事机构报送纸质的货物交接清单和船舶载运货物清单(集装箱船可只报送载运货物清单汇总表),向相应的代收单位提供电子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2.代报单位(或船舶)可直接向相应海事机构提交清洁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申请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同时将清洁的电子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提供给代收单位。
3.代收单位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导(录)入清洁清单并 进行系统审核确认,向相应的海事主管部门提交清洁舱单确认,依据出口清洁清单办结缴费手续。
4.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涉及减征、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操作要求详见《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
(四)汇缴
1.代收单位每日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登记缴款单并上传海事结算部门。
2.代收单位在收到港口建设费的当日,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天津海事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稽核稽查
1.海事机构接到纸质清洁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开电子清单,比对和纸质清单一致性。一致的,收存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并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
2.海事稽核人员及时核实出口清洁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建费的缴讫情况,对缴讫的舱单予以系统稽核。
3.海事机构发现应缴未缴的,立即责成代收单位追缴,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国内进口代收流程
(一)清单申报
1.国内进口船舶在确定船舶进港计划时, 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向代收单位报送电子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对本港通运货物(在本港不卸船、不换单的货物)信息,可不纳入电子舱单,但须在纸质舱单中列明总重(箱)量。在办理船舶进港签证手续时,向相应海事机构提供纸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集装箱船可只报送货物汇总申报单)和港建费缴讫凭证。
2.进口卸货作业涉及多个码头的,纸质进口清单报第一停靠码头辖区海事机构;电子进口清单提供第一靠泊码头所在代收单位。
3.代收单位在港口建设费代收系统中导(录)入电子清单,提交海事部门确认。
(二)清单审核
海事机构接到代报单位报送的纸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港建费缴讫凭证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开电子清单,予以系统确认。留存纸质货物清单、港建费缴讫凭证,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征收
对于上一港未缴、漏缴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报单位向相应的海事机构报送纸质和电子舱单,由海事机构直收。
(四)稽核稽查
海事机构应定期对国内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稽核、稽查。
附录1.
集装箱货物汇总申报单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报单位(船舶代理公司)签章:
进港 □ 出港 □ 外贸 □ 内贸 □
船名: 航次: IMO NO./ 船舶识别码:
泊位: 上一港/下一港: 到港时间/离港时间:
20TEU | 箱 | 40 TEU | 箱 |
其 中 | 一般货物 | 箱 | 其 中 | 一般货物 | 箱 |
其他货物 | 箱 | 其他货物 | 箱 |
减半收费 货物 | 箱 | 减半收费 货物 | 箱 |
免征货物 | 箱 | 免征货物 | 吨 |
空箱 | 箱 | 空箱 | 箱 |
备注 | |
附录2.
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
(适用非集装箱货物)
申报日期:
进港 □ 出港 □ 外贸 □ 内贸 □
船名: 航次号码: IMO NO./ 船舶识别码:
泊位: 上一港/下一港: 到港时间/离港时间:
序号 | 货物名称 | 提运单数量 | 重量 (换算吨) | 费率 | 应缴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口建设费总计: |
以上货物均已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 代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代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对符合免征条件的货物,费率填写为“0”。
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
(适用集装箱货物)
申报日期:
进港 □ 出港 □ 外贸 □ 内贸 □
船名: 航次: IMO NO./ 船舶识别码:
泊位: 上一港/下一港 到港时间/离港时间:
20TEU | 箱 | 40 TEU | 箱 |
其 中 | 一般货物 | 箱 | 其 中 | 一般货物 | 箱 |
其他货物 | 箱 | 其他货物 | 箱 |
减半收费 货物 | 箱 | 减半收费 货物 | 箱 |
免征货物 | 箱 | 免征货物 | 吨 |
空箱 | 箱 | 空箱 | 箱 |
20TEU应缴费 | 元 | 40TEU应缴费 | 元 |
港口建设费总计 | |
以上货物均已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 代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代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
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
一、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免征货物定义及范围
(一)减半征收货物定义及范围
减半征收货物是指符合《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条件,可以予以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货物。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货物为: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
具体货物清单如下:
水泥 | 硅酸盐等水泥及水泥熟料、白水泥、其他水泥。 |
粮食 | 粮食(不包括种子):小麦(食用小麦及混合麦)、玉米、黄豆、大米(籼米粳米糯米等糙米、精米碎米)、稻谷(含未去壳的稻谷); 面粉(含粗粒粗粉、细粉):小麦粉、大米粉、玉米粉、大豆粉、其他加工麦粉粒(各种细杂粮麦粉); 杂粮:粟、黍、稷(谷子、高粱、糜等及其米粉)、大麦(大麦粒、片、粉)、其它麦粒与片(荞麦、燕麦、黑麦、元麦、筱麦及团粉、制片等)、杂豆(绿豆、红豆、小豆、芸豆、青豆、黑豆、蚕豆、其它杂豆及豆粉等(不包括种用豆); 薯类(马铃薯、甘薯、木薯及其干片等):使用薯类根、块茎及粉、各种薯类淀粉; 酒糟、米糠; 其它粮食及粉、渣。 |
化肥 | 化肥:合成氨;农用氮、磷、钾化肥;合成复合肥料、混合复合肥料、微量原素肥料、其它化肥等; 动植物肥料(动物粪肥,动、植物加工发酵等有机肥土杂肥等)。 |
农药 | 杀虫剂、灭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其它各种化学农药制剂、灭害药剂等。 |
盐 | 原盐(海盐、湖盐、井盐、矿盐等)、加工盐(粗盐、精盐、碘盐等)、其它盐与海水(纯氯化钠、制盐原料等)。 |
砂土 | 工业用途的天然非金属砂、土。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 |
石灰粉 | 生石灰、熟石灰、水硬石灰,石灰石。 |
以上货物清单只适用于整船、整舱状态运输的货物,不适用于以集装箱状态运输的货物。
(二)暂缓征收货物定义及范围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的低值货物可以予以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低值货物是指货物中单位价值较低的货物,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海征稽〔2011〕860号文件精神,低值货物具体为黄沙、磷矿石、碎石、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
以上货物清单只适用于整船、整舱状态运输的货物,不适用于以集装箱状态运输的货物。
(三)免征货物定义及范围
免征货物是指符合《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港口建设费免征条件,可以予以免除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货物。
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为:(1)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3)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4)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减征、缓征、免征的申报、审核、征收工作流程
(一)港口建设费代报单位负责汇总、整理缴费人申报港口建设费相关舱单,对应予以减、免征港口建设费的应在舱单中予以标示,注明减免征性质,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向相关海事机构、征收单位(代收)报送电子或纸制舱单(对于军用物品暂不纳入电子舱单,但应在纸质舱单中标明总重/箱量)。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减半、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书》(附录一),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见《港口建设费减免征认定标准一览表》)及时到相关征收单位站点办理减、免征手续。
(二)征收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是否属于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免征的情形进行认定,按照不同情形办理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对予以减征、缓征、免征的,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操作,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形在《(代收单位)减半征收、暂缓征收与免征货物登记台帐》(附录二)上予以登记(免征的保税货物另行登记);代收单位办理收费手续(出具《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附录三); 对申请减免征港口建设费的,应要求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单位应及时核对港口建设费舱单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相关海事征管机构进行舱单审核。对未征缴且未按要求申报减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港口经营人(代收单位)不得办理货物提离或装船手续。
(三)海事征管机构在舱单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减、免征港口建设费的情形,应做好相关台帐,记录于《(海事征管机构)减半征收、暂缓征收与免征货物登记台帐》(附录四)。
(四)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减免征货物信息,需要在货物提离环节或出口装船环节修改舱单信息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提供减、免征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相应海事征管机构审核后,征收单位方可进行舱单信息的修改;海事征管机构应建立《舱单修改台帐记录》(附录五),并在《减半征收、暂缓征收与免征货物登记台帐》中将增加或减少的减、免征货物情况进行记录后,及时审核修改后的舱单信息。
(五)涉及保税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在向征收单位提交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保税货物清关补交港口建设费承诺书》(附录六),并提交义务缴纳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银行帐户。征收单位负责对保税货物予以认定,并建立《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跟踪核销记录簿》(附录七),做好相关记录。保税货物提离保税仓库时,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征收单位提交货物流向证明;对清关的保税货物,征收单位应重制电子舱单,并向义务缴纳人收取港口建设费,对保税出库的货物,在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后核销进口保税货物数量,及时登记在《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跟踪核销记录簿》中。征收单位应跟踪保税货物流向,定期(三个月内)与义务缴纳人、保税仓库核实货物数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六)其他未述流程参照《天津港口建设费代收工作操作说明》中相关的流程办理。
(七)代报单位、征收单位和海事机构应将上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三、注意事项
(一)除《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减征、暂缓征收、免征的货物以外,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任何货物减征、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
(二)对于低值货免征、减征、暂缓征收的货物采用集装箱形式运输的,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全额征收。
(三)从内河减半征收的港口出口国内的货物,由港建费征管系统根据码头属性自动予以减半征收,征费后形成系统记录,不必另行登记。
(四)从内河减半征收的港口出口国内与国外进出口的货物,属于减半征收的货类时,由港建费征管系统根据货物类别再次予以减半征收。
四、港口建设费减、免征认定标准一览表
减免征 性质 | 认定标准(原件) | 留存凭证(复印件) |
低值货、暂缓征收货物 | 1.交通部海事局《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海征稽〔2011〕860号文件列明的货物 2.提运单上有货物名称的描述 | 1.《减半、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书》 2.加盖义务缴纳人印章的提运单复印件 |
减半 征收货物 | 1.减半征收货物清单中的货物 2.提运单上有货物名称的描述 | 1.《减半、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书》 2.加盖义务缴纳人印章的提运单复印件 |
保税货物 | 1.海关报关单 | 1.《减半、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书》 2.提单 3.提货单(D/O) 4.海关报关单 5.保税仓库入库核准单 6.保税仓库出库核准单 7.《保税货物清关补交港口建设费承诺书》 |
国际 过境货物 | 1.提单上有“THE CARGO IN TRANSIT TO ***(国家名称,如KAZAKHSTAN、MONGOLIA等)VIA XINGANG CHINA”标明过境的信息;盖有“过境货物”专用章 2.提货单(D/O)盖有船代(船公司)放货章和海关放行章 3.海关报关单盖有“过境货物”章 | 1.提单 2.提货单(D/O) 3.海关报关单 |
国际 中转货物 | 1.该种货物没有收货人,由船代在安排好船期时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舱单,进口舱单盖有“验讫章”、出口舱单盖有“放行章” 2.进、出口舱单货物信息一致 | 1.进、出口舱单 |
其他免征货物 | 1.舱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 1.舱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
邮件 | 1.提单或运单上有相关货物描述 | 1.提单复印件 |
备注:上述减、免征凭证由征收单位负责留存;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减免征货物信息,需要在货物提离环节或出口装船环节修改舱单信息的,相关海事机构也应留存凭证。
附录1
减半、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申请书
代收(直收)单位:
我单位
(缴费义务人)所提离位于
公司
库场/拟装载于的
货物(货物类别),符合相关(过境/低值/减半/保税/其它)规定,申请(减半、缓征、免征)港口建设费。该货物为(国外进口/出口国外;国内进口/出口国内),承运船舶
,航次
,提运单号
,货物重量
吨/20尺箱
个,40尺箱
个,(减半、缓征、免征)金额
元(大写
元)。
我单位保证上述申请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缴费义务人)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2
(代收单位)减半征收、暂缓征收与免征货物
登记台帐
序号 | 代报单位 | 船名及 航次 | 提(运) 单号 | 减半、缓、免征性质 | 货物 名称 | 货物 数量 | 减半、缓、免征金额 | 义务缴纳人 | 登记时间及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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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减半、缓、免征性质”:选择填写低值货、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空集装箱、军使联货物、其他;免征的保税货物另行登记,见《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跟踪核销记录簿》; “货物数量”:集装箱分别按20和40尺填写,其他货物按吨数填写;“减缓免征金额”:填写被减免的金额。
附录3
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
(适用非集装箱货物)
申报日期:
进港 □ 出港 □ 外贸 □ 内贸 □
船名: 航次号码: IMO NO./ 船舶识别码:
泊位: 上一港/下一港: 到港时间/离港时间:
序号 | 货物名称 | 提运单数量 | 重量 (换算吨) | 费率(减/免/缓征) | 应缴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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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总计: |
以上货物均已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 费缴交手续。 代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代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港口建设费缴交手续报告单
(适用集装箱货物)
申报日期:
进港 □ 出港 □ 外贸 □ 内贸 □
船名: 航次: IMO NO./ 船舶识别码:
泊位: 上一港/下一港: 到港时间/离港时间:
20TEU | 箱 | 40 TEU | 箱 |
其 中 | 一般货物 | 箱 | 其 中 | 一般货物 | 箱 |
其他货物 | 箱 | 其他货物 | 箱 |
减半收费 货物 | 箱 | 减半收费 货物 | 箱 |
免征货物 | 箱 | 免征货物 | 吨 |
空箱 | 箱 | 空箱 | 箱 |
20TEU应缴费 | 元 | 40TEU应缴费 | 元 |
港口建设费总计 | |
以上货物均已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 费缴交手续。 代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代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录4
(海事征管机构)减半征收、暂缓征收与免征货物
登记台帐
序号 | 代收 单位 | 代报单位 | 船名及 航次 | 提(运) 单号 | 减半、缓、免征性质 | 货物名称 | 货物 数量 | 减半、缓、免征金额 | 义务缴纳人 | 登记 时间及 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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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减半、缓、免征性质”:选择填写低值货、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空集装箱、军使联货物、其他;免征的保税货物另行登记,见《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跟踪核销记录簿》; “货物数量”:集装箱分别按20和40尺填写,其他货物按吨数填写;“减缓免征金额”:填写被减免的金额。
附录5
(海事征管机构)舱单修改台帐记录
序号 | 申请修改单位 | 代报单位 | 舱单 编号 | 船名 | 航次 | 修改原因 | 修改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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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
保税货物清关补交港口建设费承诺书
(征收单位):
(提货人)于
(日期)经
(泊位)自国外进口
(保税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箱量
(吨/20尺/40尺箱数)至天津港,承运船舶
, 航次号
,提单号
,该保税货物进入
(保税仓库),未清关,符合《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规定,请按免征办理。
我公司郑重承诺,若该货物后续办理清关手续,将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补交港口建设费。如若违反,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义务缴纳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7
保税货物港口建设费跟踪核销记录簿
收货人 | 地址 | 联系方式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组织和机构代码 | 货物 进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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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 舱单编号 | 进口货物名称 | 进口货物数量 | 电子帐册编号/电子化手册编号及货物提单编号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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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记录 |
核销次数 | 剩余货物数量 | 保税仓库名称 | 保税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出口舱单编号) | 保税加工数量(电子帐册编号/电子化手册编号) | 清关内销数量 (重建舱单编号) | 经办人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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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4.
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作废、冲销
操作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使用和管理,结合天津辖区实际,现对已填用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进行作废、冲销处理操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
一、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开具的当月,发生收费信息与实际货物信息以及其它信息不一致,收据信息出现错误,并且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一式四联能全部收回,收据未核销、未录入进账单、未汇缴、未核算、未冲销、该收据的相关申报未清算时,征收单位可进行收据作废操作。
二、在开具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的次月及以后,发现收据信息出现错误或因业务操作发生错误,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一式四联无法全部收回,并且收据未冲销、相关申报未清算时,征收单位可进行收据冲销操作。
三、征收单位因货物数据申报信息发生变更需要进行票据作废或冲销处理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征收单位提供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因货物符合港口建设费减免征条件需要进行票据作废处理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征收单位提供减征、免征或暂缓征收的证明材料(具体见《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免征、减半征收、暂缓征收工作流程》),需要进行票据冲销处理的还应提供缴费证明。
四、征收单位因货物数据申报信息发生变更需要进行票据作废或冲销处理的,应在进行作废或冲销操作前及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核准;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它因素需要进行票据冲销处理的,应在进行作废或冲销操作后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进行备案。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应建立《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处理记录》,登记征收单位执行作废、冲销处理的票据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作废冲销收据号码、收费金额、缴费人、开票日期、收据作废或冲销的主要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五、征收单位已登记汇缴单(缴款单)或港口建设费资金已缴入天津海事局港口建设费专户的收据需要进行票据冲销处理的,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冲销申请单》,并附缴费证明、免征、减征或暂缓征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尚未上缴国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出具《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冲销通知单》并予以退回;已上缴国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向上级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复后, 海事管理机构(结算中心)出具《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冲销通知单》予以办理退费。
附录1
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冲销申请单
NO.
征收 单位 | 名 称 | | 义务缴纳人 或其代理人 | 名 称 | |
税务登记代码 | | 税务登记 代码 | |
开具 冲销 专用 收据 内容 | 货物(货类) 名称 | 计费标准 | 数量(吨/箱)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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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说明 | 对应蓝字专用收据票据号码: 开具冲销专用收据理由: 日期: 年 月 日 |
征收单位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名称(印章):
附录2
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冲销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征收 单位 | 名 称 | | 义务缴纳人 或其代理人 | 名 称 | |
税务登记代码 | | 税务登记代码 | |
开具冲销收据内容 | 货物(货类) 名称 | 计费标准 | 数量(吨/箱)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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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说明 | 对应蓝字专用收据票据号码码: 开具冲销专用收据理由: 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 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海事管理机构留存;第二联,征收单位留存;第三联,义务缴纳人或其代理人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附录3
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处理记录
序号 | 开票日期 | 收费金额(元) | 原票据号码 | 缴费人 | 操作类型 (作废/冲销) | 原因 | 证明材料清单 | 基层海事机构意见 | 重新开票号码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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