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 发布日期:2002.01.1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2.01.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经济合同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经营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