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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经取得危改计划的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居住型公寓,下同),在计划有效期限内申请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开发企业应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二、市建委审核,符合调整为商品房计划条件的,出具《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征求意见函》,通知开发企业到市国土房管局和市配套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市建委《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征求意见函》和开发企业的申请,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补缴手续。
四、根据市建委《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征求意见函》和开发企业的申请,市配套办负责办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用补缴手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用按照津政发[2005]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补交减免部分,签订大配套费用(补充)合同。
五、开发企业持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大配套工程收费(补充)合同及相关缴款凭证,或持市国土房管局、市配套办出具的不需补缴相关费用的证明文件,经市建委审核后,将危改计划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纳入商品房管理渠道。
六、对已经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商品住宅项目,市物价局不再制定政府指导价;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危改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部分房屋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市物价局对申请部分的房屋不再制定政府指导价。
七、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危改项目不包括以“四带”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和基础设施还迁定向安置用房项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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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历史遗留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有关程序管理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历史遗留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有关程序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6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好我市历史遗留危改项目的销售价格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24号)及市物价局、市建委、原市规国局《关于危改计划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经取得危改计划的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居住型公寓,下同),在计划有效期限内申请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开发企业应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二、市建委审核,符合调整为商品房计划条件的,出具《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征求意见函》,通知开发企业到市国土房管局和市配套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市建委《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征求意见函》和开发企业的申请,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补缴手续。
  已按危改政策享受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优惠的项目,按情况区别对待,其中: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住宅项目用地按原出让时普通商品住宅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标准核算,补缴与已缴纳的差额,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申请时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20%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属于停缓建项目的,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津政发[2004]88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市建委《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征求意见函》和开发企业的申请,市配套办负责办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用补缴手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用按照津政发[2005]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补交减免部分,签订大配套费用(补充)合同。


  五、开发企业持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大配套工程收费(补充)合同及相关缴款凭证,或持市国土房管局、市配套办出具的不需补缴相关费用的证明文件,经市建委审核后,将危改计划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纳入商品房管理渠道。


  六、对已经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商品住宅项目,市物价局不再制定政府指导价;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危改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部分房屋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市物价局对申请部分的房屋不再制定政府指导价。


  七、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危改项目不包括以“四带”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和基础设施还迁定向安置用房项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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