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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59号
  • 发布日期:2007.11.07
  • 实施日期:2007.11.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5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工会: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要求,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区县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7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委、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到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这次专项检查。

  (二)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委、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确定方案、分解任务、组织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

  (四)严格执法。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做好材料报送和专项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1月18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2、2007年11月30日汇总报送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

  3、分三个时间段报送执法检查情况:2007年12月10日、2007年12月20日、2008年1月20日将检查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4、2008年2月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略)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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