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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局拟定的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68号
  • 发布日期:2007.09.26
  • 实施日期:2007.09.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文物与古迹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局拟定的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7〕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物局拟定的《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 9号) 精神,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 规范〉 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6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的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将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奠定基础。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文物普查,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保存状态及其发展变化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1400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的组织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和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2.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4.举办市普查工作人员培训班;
  5.对各区县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6.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7.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8.编制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负责调集全市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普查队伍分为队、组两级。
  (二)部门职责。
  在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市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资金的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做好监督使用工作。
  3.市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市1)U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使用。
  4.市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协助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5.天津警备区后勤部按照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6.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统筹规划。
  依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文物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以区县为单元。
  普查以区县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区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对全市各区县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已先期部署),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本市文物普查工作,测算普查经费,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培训和试点。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区县为基本普查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要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区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区县为单元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包括: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由普查队审定,市和区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区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文物局负责建立本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全市文物普查档案。

  七、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和区县两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对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普查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9号)精神,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本市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天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及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九、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区县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召开区县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县情况,提出召开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由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天津市文物局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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