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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 发文字号:津牧监[2015]36号
  • 发布日期:2015.03.30
  • 实施日期:2015.03.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畜产品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
(津牧监〔2015〕36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落实好农业部《2015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计划分两个阶段完成农业部下达给我市的“瘦肉精”监测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由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安排具体部门承担,按时将样品送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一)抽检样品: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二)抽样数量:全年全市安排抽检410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取2-3批尿样,各区县抽样数量详见任务分解表(附件1)。
  (三)抽样重点: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
  (四)抽样依据:猪尿抽样依据《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五)抽样要求:
  1. 抽样单位在抽样时要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抽检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时要详细、全面地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的数量要保证检测的需要。
  2. 分两个阶段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同时尽力不与去年被抽检场户重复。
  3. 牛尿或羊尿样品抽取批次不够时可以相互补齐。
  4. 抽样时认真填写采样单和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送样时交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六)时间安排
  抽样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各区县分别于4月16和8月31日前采齐样品送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收样联系人:杨晓伟 电话:26993175。请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明确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于4月10日前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以便及时沟通协调。

  二、检测工作
  检测工作由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按照农业部《2015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执行。
  检测单位必须严谨、细致地做好检测工作,做到检测结果真实、有效。认真、详实地填写检测原始记录,规范出具检测报告。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
  对检出的不合格样品,要将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对确证检出 “瘦肉精” 的养殖场(户),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1.抽样任务分解表
  2.抽样情况汇总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抽样任务分解表

序号

区县

4月抽样数量(批)

8月抽样数量(批)

备注

场户数

批次

场户数

批次

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个。

牛尿或者羊尿样品抽取批次不够时,可以相互补齐,采够牛、羊样品总数。

分别在4月16日,8月31日前将每阶段样品采齐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两个阶段不得重复抽同一养殖场(户)。

牛羊

猪尿

牛尿

羊尿

牛羊

猪尿

牛尿

羊尿

1

蓟县

20

9

50

12

10

20

0

50

0

0

2

宝坻

20

9

50

12

10

20

0

50

0

0

3

武清

20

6

50

12

2

20

3

50

3

6

4

宁河

20

0

50

0

0

20

9

50

12

12

5

静海

20

0

50

0

0

20

9

50

12

12

6

东丽

12

3

30

5

2

12

0

30

0

0

7

西青

12

3

30

5

2

12

0

30

0

0

8

津南

12

3

30

4

2

12

0

30

0

0

9

北辰

12

0

30

0

0

12

3

30

5

2

10

滨海新区

27

0

70

0

0

27

6

70

8

8

合计

175

30

440

50

30

175

30

440

40

40



  附件2  抽样情况汇总表

序号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检单位基本信息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名 称

地 址

养殖规模(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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