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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办[2012]32号
  • 发布日期:2012.05.28
  • 实施日期:2012.05.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安办〔2012〕32号)



市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交港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企业: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的要求,现制定我市《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联 系人:刘 鹏

  联系电话:28208722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石油库安全监管,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要求,结合我市石油库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深刻吸取“7·16”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我市涉及石油库的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全面提高石油库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石油库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设,符合一级库标准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符合二级库标准的在建和已投用石油库。

  (二)重点内容

  1.已投用石油库。

  (1)石油库建设情况。

  ①石油库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石油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了对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影响、是否对建设石油库进行了充分论证,周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石油库安全运行的条件。

  ②石油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了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③石油库设计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吸取“7·16”事故教训对石油库的设计进行了复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④石油库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⑤港区范围内的石油库是否进行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

  (2)石油库运行情况。

  ①石油库储罐防腐蚀和防泄漏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附件是否齐备好用;大型储罐进出管线阀门、机泵等是否定期检查,测试。

  ②石油库供电是否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应急电源是否完善,现场电气设备是否防爆,静电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避雷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进入罐区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是否具备防火措施等。

  ③石油库液位计等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油罐罐前控制阀门是否采用了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措施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措施,是否安装了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自动操作阀是否有手动操作功能等。

  ④石油库建设和运行涉及的石油化工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是否通过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和验收,是否考虑(评估)其安全特性。

  ⑤运行以来发生事故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石油库消防安全情况。

  ①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达到“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标准;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是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消除;是否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员工是否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②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防火距离、消防道路、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消防水源供给和泡沫储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和消防车库,石油库内是否设立消防值班室和火灾报警电话。

  ③是否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是否配备并维护保养好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是否制定针对性的灭火预案并定期熟悉和演练。

  ④石油库是否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审核,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全部整改完成。

  (4)石油库环境保护情况。

  ①石油库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并通过了环境评价,环境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成。

  ②石油库环保措施是否满足环境保护需要,是否定期组织环保设施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成。

  ③石油库建设项目是否通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成。

  ④石油库是否定期组织组织对石油库外排闸门的检查,对石油库周边环境通道中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泄漏物质扩散设施的检查,以及对石油库周边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的检查。

  ⑤石油库是否定期组织对石油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的检查。

  (5)石油库安全管理情况。

  ①罐区是否有统一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应急管理),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是否顺畅、高效,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明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并严格执行,“7·16”事故后是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

  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是否齐全,人员素质条件是否能满足生产运行需要,操作人员是否参加了专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

  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能坚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一时难于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五落实”计划。

  ④安全、环保、消防等各类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有可操作性,是否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是否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应急物资是否充足;应急队伍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

  ⑤港区范围内涉及石油库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⑥涉及石油库建设和运行的中央企业是否全面贯彻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7·16”事故后是否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管理工作。

  2.在建石油库。

  (1)石油库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石油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了对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影响、是否对建设石油库进行了充分论证,周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石油库的建设和运行的条件。

  (2)石油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了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现象;是否吸取了“7·16”事故教训,对有关设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3)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储罐与储罐的间距、罐组与罐组的间距、库与库的间距等。

  (4)储罐等设备的施工安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采取措施提高了重要供电负荷的可靠性,油罐罐前控制阀门是否采用了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措施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措施,进入罐区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是否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是否安装了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是否设置了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6)现场安全设施配置、安装、试运行情况。

  (7)消防系统是否能满足扑救大型火灾的需要,库区是否配备了移动供电设备。

  (8)应急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考虑事故状态下消防水的防控措施以及油品泄漏后的收集、处理措施等。

  (9)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晰,是否制定了人员(上岗职工)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联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 企业自查

  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44号)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将形成的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所属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区县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于6月15日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辖区内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逐家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联合抽查

  市安委办将组织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交港局及有关专家于6月20日前对全市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全力做好迎接国家督查组来我市督查的准备工作。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实施方案》尽快下发到辖区内有关石油库企业,并组织好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逐家进行检查,特别要在雷雨季节来临前检查石油库的防雷电和防静电措施,以及消防设施运行等情况,并逐项做好检查记录。

  (三)市安委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在建和已投用的石油库开展抽查,并将全市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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