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财[2015]1号
  • 发布日期:2015.01.21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财〔2015〕1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现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和免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3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三)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13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一)质监部门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3.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形式批准证书费
  4.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5.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6.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7. 计量授权考核费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9. 药品行政保护费
  10.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11. 中药品种保护费
  12. 新药审批费
  13. 新药开发评审费

  三、工作要求
  (一)对上述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要求,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财〔2014〕365号),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