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 发文字号:津统[2010]29号
- 发布日期:2010.06.22
- 实施日期:2010.06.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统计监督检查
各区县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统计局,开发、保税、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机构,各委、局、总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天津市将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于2010年7月16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切实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全市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分工和规模
此次抽查工作分别按照市级和区县,委、局、集团(总公司)两级进行。市级的抽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部分区县、市属有关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进行抽查;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执法检查抽查工作。
(一)市级的抽查工作,由市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力量组成3个综合抽查组和6个专业抽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领导分别担任,从7月16日开始,分别赴部分区县、市属有关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适时通知被抽查单位。
(二)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规定了区县级抽查,原则上,每个区(县)要重点抽查2-4个街镇乡, 2-4个有关部门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县抽查工作可以与日常统计执法检查相结合,除了完成全国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的抽查任务外,还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部分服务业企业样本单位,尽可能扩大抽查单位的覆盖面。
区县调查队还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城乡居民收入和粮食产量进行抽查,抽查单位数量应分别达到调查样本的10%--15%。
(三)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对本系统的抽查,要兼顾不同的行业,抽查单位数应该不少于调查单位数的10%--15%,调查单位少的委、局、集团(总公司)应该尽可能对多数单位进行抽查。
二、抽查内容
(一)深入了解自查情况和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对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三)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验收
三、抽查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在确定抽查单位时,要将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单位列为抽查重点单位。
(二)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保障抽查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领导要亲自挂帅,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参加抽查工作。
(三)抽查工作实行责任制。每小组抽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明确首席抽查人。抽查时要仔细检查,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认真填写《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对街镇乡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抽查分别按照《实施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附件2-3)、“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附件2-4)所列内容,认真了解该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谈话记录。
(四)为保证抽查工作质量,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在6月底或7月初对抽查工作进行专门培训,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在抽查工作开始前,也要专门对抽调的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培训,在抽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
(五)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效果,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六)各级统计部门、监察、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调查队要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抽查工作。
四、案件的处理和总结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在大检查期间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各区县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均应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于在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做好有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抽查情况,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立即通报,不能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总结,在9月20日前报送的大检查工作总结中,要将抽查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作为一个专题体现。同时要将每个抽查单位的《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和街镇乡、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抽查现场谈话记录一并上报。
对大检查工作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时间的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但要在总结中明示。
附件: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附件:
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一)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请抽查人员根据抽查情况认真填写:
1、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2、是否存在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3、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4、是否根据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否( )是( )
5、是否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否( )是( )
6、是否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否( )是( )
7、是否自查出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 否( )是( )
(三)请抽查人员根据抽查情况认真填写:
1、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2、是否存在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3、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4、是否根据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否( )是( )
5、是否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否( )是( )
6、是否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否( )是( )
7、是否自查出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 否( )是( )
8、在自查阶段,该单位是否对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哪些?改正措施有哪些 ?
被抽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人员签名: 抽查人员签名: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留存抽查单位,一份上报市统计局。
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津统〔2010〕29号)
各区县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统计局,开发、保税、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计机构,各委、局、总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天津市将开展天津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于2010年7月16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切实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全市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分工和规模
此次抽查工作分别按照市级和区县,委、局、集团(总公司)两级进行。市级的抽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部分区县、市属有关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进行抽查;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执法检查抽查工作。
(一)市级的抽查工作,由市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力量组成3个综合抽查组和6个专业抽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领导分别担任,从7月16日开始,分别赴部分区县、市属有关部门和集团(总公司)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适时通知被抽查单位。
(二)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规定了区县级抽查,原则上,每个区(县)要重点抽查2-4个街镇乡, 2-4个有关部门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县抽查工作可以与日常统计执法检查相结合,除了完成全国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的抽查任务外,还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部分服务业企业样本单位,尽可能扩大抽查单位的覆盖面。
区县调查队还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城乡居民收入和粮食产量进行抽查,抽查单位数量应分别达到调查样本的10%--15%。
(三)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对本系统的抽查,要兼顾不同的行业,抽查单位数应该不少于调查单位数的10%--15%,调查单位少的委、局、集团(总公司)应该尽可能对多数单位进行抽查。
二、抽查内容
(一)深入了解自查情况和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对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三)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进行验收
三、抽查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在确定抽查单位时,要将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单位列为抽查重点单位。
(二)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保障抽查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领导要亲自挂帅,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参加抽查工作。
(三)抽查工作实行责任制。每小组抽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明确首席抽查人。抽查时要仔细检查,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认真填写《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对街镇乡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抽查分别按照《实施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附件2-3)、“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附件2-4)所列内容,认真了解该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谈话记录。
(四)为保证抽查工作质量,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在6月底或7月初对抽查工作进行专门培训,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在抽查工作开始前,也要专门对抽调的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培训,在抽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
(五)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效果,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六)各级统计部门、监察、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调查队要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抽查工作。
四、案件的处理和总结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在大检查期间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各区县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均应立案调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于在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做好有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抽查情况,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要立即通报,不能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委、局、集团(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总结,在9月20日前报送的大检查工作总结中,要将抽查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作为一个专题体现。同时要将每个抽查单位的《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和街镇乡、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抽查现场谈话记录一并上报。
对大检查工作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时间的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但要在总结中明示。
附件: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情况记录单
(一)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章)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主管 部门 |
| 主管部门代码 |
| ||||||
联系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所属行业:1、工业 □ 2、资质以上建筑业□ 3、批发零售业□ 4、住宿餐饮业□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房地产业□ 7、其他社会服务业 □ | |||||||||||
所属行业规模:1、规模(限额)以上 □ 2、规模(限额)以下 □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
(二)检查内容 | |||||||||||
报表名称、表号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上报数 | 自查数 | 检查数 | 相差数及占实际数% | |||||
|
|
| 1 | 2 | 3 | 4=3-1 | |||||
(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差错原因 |
|
(二)请抽查人员根据抽查情况认真填写:
1、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2、是否存在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3、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4、是否根据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否( )是( )
5、是否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否( )是( )
6、是否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否( )是( )
7、是否自查出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 否( )是( )
(三)请抽查人员根据抽查情况认真填写:
1、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2、是否存在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3、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否( )是( )
4、是否根据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否( )是( )
5、是否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否( )是( )
6、是否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否( )是( )
7、是否自查出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 否( )是( )
8、在自查阶段,该单位是否对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哪些?改正措施有哪些 ?
被抽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人员签名: 抽查人员签名: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留存抽查单位,一份上报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