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87号
  • 发布日期:2016.10.21
  • 实施日期:2016.10.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6〕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应诉事务承办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具体为: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共同被告的案件,应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承办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对原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承办行政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对行政复议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以市人民政府原级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由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和市法制办共同承办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拟定答辩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核后,由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统一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书面报告,盖章后送交人民法院。
  (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范收件、转件、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文书等程序。
  1.规范司法文书接收。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并立即转交相应部门办理。法制机构一般不代替行政机关签收司法文书。
  2.积极举证及时答辩。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完成答辩工作,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书面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市人民政府举证和答辩的时限要求,确保依法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3.提高答辩工作质量。各级行政机关在答辩工作中,要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和举证。
  (三)选好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出庭。各级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出庭应诉,按照《意见》和《通知》等有关出庭应诉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五)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1.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2.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
  (六)积极履行司法文书。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高度重视败诉判决或者裁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确需提起上诉的,依法提起上诉。
  (七)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保障队伍的稳定性,选拔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精湛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建一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保证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培训、学习活动,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矛盾上移,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肩负起推动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强化责任监督。市法制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高法院、市监察局共同研究,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败诉案件问责追责制度,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1.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网络实时监督制度。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为依托,在平台上开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栏,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上传和登记,实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每月8日前完成对上一个月在审案件进度、结案情况等信息的更新和完善。市法制办定期对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2.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败诉案件报告和问责追责制度。败诉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定的败诉案件。市级行政机关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市法制办结合分析报告、案件事实、庭审情况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为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等情形的,确需问责追责的,由市法制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市法制办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出15日内将问责追责意见函告市委组织部,并通报市高法院。
  4.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和监督。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是检验依法行政的"试金石"。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