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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天津市体育局
  •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5]59号
  • 发布日期:2015.11.25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文化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5〕59号)



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播(旅游)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厅发〔2015〕35号),通过整合农村文化建设等专项资金,设立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天津市文物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市体育局
2015年11月25日

  天津市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整合农村文化建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而设立,用于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手段和内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区县、街乡镇、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面向群众开展的各项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需求导向、保障重点、分级负担、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项目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区县财政和文体传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的资金申报、合规审核、专项资金落实、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制定经费具体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结合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规模、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周期等特点安排,分为:
  (一)经常性项目:包括基层开展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文体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范围主要涵盖:
  1.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城市书吧、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2.区县所属的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
  3.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4.村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5.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包括:
  1.区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体育馆(场)、全民健身中心新(扩)建;
  2.区县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3.按照中央和我市要求开展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根据区县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由区县结合自身实际,用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经常性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区县地域状况、公共文化设施数量等因素测算分配,重点向财力困难区县倾斜。

  第十五条 经常性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分配因素和标准如下:
  (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补助标准:区县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街乡镇文体中心(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城市书吧出版物补充更新每个每年2万元。
  (二)区县纳入国家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经费按照财政部补助金额安排。
  (三)乡镇(街道)公共文化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个乡镇(街道)每年6万元。
  (四)村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7万元。
  (五)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居民委员会每年0.9万元。

  第十六条 城市书吧出版物补充更新补助项目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其他经常性项目市财政局对区县补助比例是:对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补助20%;其他区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区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经常性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区县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根据区县申请核定,其中:
  (一)区县文体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的,经验收达标后按限额方式给予补助,具体是:
  1.新(扩)建图书馆、文化馆,按照不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
  2.新(扩)建全民健身中心,按照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0元。新建公共体育场,按照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运动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60元。所需资金从“全运惠民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3.区县新(扩)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建设标准的新(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
  (二)文体传媒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根据区县项目申报情况,通过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综合考虑项目可行性、实施条件、前期工作等情况,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根据资金分配年度上年各区县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测算分配。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和补助奖励标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围绕本区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结合有关规划和备选项目,拟定重点申报项目,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下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及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报送上年本区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经常性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无需报送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时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区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按有关规定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我市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实施年度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各区县应当统筹财力,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具体规定,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分配合理、拨付及时、使用规范。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加快项目及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二条 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的配合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文物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商同级文体传媒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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