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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工商市字[2014]11号
  • 发布日期:2014.04.30
  • 实施日期:2014.04.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的通知
(津工商市字〔2014〕11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商部门合同管理“四化”建设,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合同示范文本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合同行为,实现消保维权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工商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30日

  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2014--2016年

  为推进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程,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引导和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形势

  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性交易向连续性交易的转变,标准合同逐渐兴起并得到广泛应用,分为格式条款和示范文本两种形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经国务院批准,工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致力于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订立交易合同提供了依据和准绳,对保证交易公平,减少合同纠纷,遏制“霸王条款”,规范合同行为,方便当事人签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因此,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努力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是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发展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天津市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行工作。经多年来不懈努力,为合同示范文本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创建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行相关工作机制,通过发挥合同示范文本行政指导作用,实现了监管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使我市房产、装修、旅游等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也为规范契约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目前,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和监管工作的难点,相继制定并推行了房产交易、旅游服务、装饰装修、家政服务、汽车买卖、土地流转、建筑施工等93件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按制定部门分,工商部门单独制定45件,占48.4%;与有关部门、协会联合制定48件,占51.6%。按合同性质分,承揽合同40件,占43.0%;买卖合同23件,占24.7%;建设工程合同13件,占14.0%;居间合同5件,占5.4%;租赁合同3件,占3.2%;其他合同9件,占9.7%。涉及了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交通业等各个领域,基本形成了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权益保障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大部分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后,在行业内均得到了较好的普及使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如商品房买卖、旅游服务、委托拍卖、工程建设类合同等,使用率达95%以上,但一些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还比较低,如订餐、洗染、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等不到31%。

  (三)存在问题

  多年来,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垄断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有待加强。特别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如银行、保险、供热等行业自制的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还较显现,社会反映较大,而监管涉域相对较少;二是一些格式条款制定者对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持消极规避态度。由于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一些行业经营者出于趋利避责心态,认为合同示范文本对自身利益形成约束不想使用,借口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比较麻烦不愿使用,甚至产生一些消极抵触情绪,致使合同示范文本流于形式;三是传统交易习惯和契约意识淡薄影响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不少消费者缺乏契约意识,习惯传统交易方式,担心签订书面合同会给自身带来不测,不懂得利用合同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即时清结的简单商品交易不宜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虽有利于明晰当事双方权利义务,但也给简单交易行为增添了麻烦。即时清结的简单商品交易应立足于推动相关“三包”规定的逐步完善和实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助推转型调整和保障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合同示范文本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引领和制约作用,抓好两个重点。一是针对政府监管难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者反映焦点问题和垄断行业、服务行业、大宗商品消费方面,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限制不公平格式条款;二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新兴业态,如服务“三农”、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大学生自主创业等,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以方便当事人签约,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市场繁荣。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研原则。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工商监管工作需要,考虑交易方式习惯的便捷和效率等因素,注意听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重点企业、消费者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保证合同示范文本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2.共同推动原则。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业务优势和管理优势,形成推动合力,构建“行业自律规范、工商指导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3.重在实效原则。坚持看准一个、起草一个,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推行一个、落实一个,确保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适时调整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出台及修订,适应经济发展、市场变化和管理工作需要,针对已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的实际使用效力。

  5.标准参照原则。遵循《合同法》对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的定位,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统一、规范的制式内容,当事人在不违背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对工商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可参照使用或修改,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或附件,使之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典型引路,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规划的目标任务是:

  1.率先完成当前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特别是部分垄断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行工作。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合同管理工作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和推出促进行业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至2016年,每年计划推出2至3类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制定推行银行、电信行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制定推行会展招商、养老服务、出国留学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并针对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展调研;2016年,制定推行拍卖竞价、教育培训、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对已经出台,需要调整、充实、完善的合同示范文本,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做好重新修订工作。针对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的出台,2014年,抓紧修订《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和《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2015、2016年,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已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适用性、便捷性问题,逐个予以修订完善。

  3.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契约意识。继续推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间深度合作,积极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扩大合同示范文本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并通过强化对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力争利用三年时间,使农村土地承包,农资、农产品买卖,电子产品买卖等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率、履约率有一个有明显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更加扎实地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过程中,充分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形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共同参与的研讨论证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前要广泛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权利义务对等、节约签约成本、符合交易惯例”方面,更加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有机统一,符合“法律支持、消费者满意、企业接受、市场需要”的工作宗旨。要积极研究和解决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使用中的简化、便捷问题,探索采用将合同示范文本按照填写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设计、综合一体的成文结构,使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简洁明了,方便经营者将通用条款作为要约公示上墙,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进一步降低制作成本、提高使用效能。

  (二)加强合同知识与示范文本的宣传培训工作。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发挥职能,宣传、鼓励和推动本行业企业使用国家和本市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特别是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使合同示范文本适用群体及时了解并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不断增强全社会契约意识、维权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霸王条款”的能力;把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任务有机地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特别是通过打造合同行政指导专门网络平台,积极引导、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者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三)建立强化合同监管、规范合同行为长效机制。切实抓好《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监督监测办法(试行)》的实施,成立市局、分局两级格式条款监督监测评审工作小组,建立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把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与格式条款监督监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督监测功能作用,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低的行业为重点目标,进一步强化对格式条款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推动基层工商所合同监管工作到位。认真做好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工作,抓住线索,扩大案源,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结合格式条款监督监测和执法办案,在工商红盾网,建立格式条款点评曝光平台,公开点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和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实现对格式条款常态化监管,形成有影响力、震慑力和约束力的合同监管格局,间接规制引导经营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四)实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过程的跟踪询访制度。适时运用多种渠道听取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方面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现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使之与时俱进,日臻完善;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开展一定时限的跟踪调查,深入了解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以增强示范文本的时效性、便捷性和适用性,确保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顺利推广和普及。

  (五)推进以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为重点的信用体系建设。将格式条款监督监测结果与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综合情况,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内容,作为市场主体良好业绩或提示警示的重要指标,以促进各类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将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充分发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所在行业企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示范文本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健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和强化格式条款监管法制体系。结合新《消保法》出台,抓住《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的契机,立足解决当前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加入有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主体,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推行责任及经营者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奠定工商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主体地位,促进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和推广普及;完善有关规制经营者格式条款的规定,增强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性,加大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启动《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待该办法正式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七)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行工作保障体系。成立市工商局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局长任组长,市场(合同)处处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处,负责具体组织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行工作,主要职责是:争取市政府支持,明确市工商局参与全市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行;研究制定我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合同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标准;对全系统合同监管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切实发挥工商监管、消协点评、执法办案的综合优势。同时,各分局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制,形成市局、分局和工商所三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合同管理工作效能提供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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