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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4]34号
  • 发布日期:2004.05.13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 实施日期:2004.05.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区划与地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
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
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4〕19号)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一是摸清目前全市及各区县城镇住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的基本情况,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经常性住户调查的抽样框,选择出经常性调查的记账户;二是根据此次调查资料评估住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三是利用此次较大范围的调查,系统地收集城镇住户的消费、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调查样本量和范围
  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调查工作将在我市18个区县城镇居民家庭中进行。调查样本量全市为10000户,其中,上报国家3000户(各区县样本量见附表)。

  三、调查对象和样本抽选
  这次调查对象为城市市区和各区县城关镇内的住户。被调查家庭必须在天津市具有固定家庭地址,包括户口在本市的农业、非农业居民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市的农业和非农业户。
  本次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调查采用分层、二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法选取调查样本。

  四、调查主要内容
  城镇居民家庭目前的住房情况、耐用品拥有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消费、社会比较和旅游意向等多项指标。
  调查报告期为2003年全年和2004年5月份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调查从2004年5月开始至2004年10月结束。具体安排为:
  (一)5月上旬至6月上旬,调查前期准备工作,编制调查样本框,抽选社区居委会和调查户,培训各级调查人员。
  (二)6月中旬至7月上旬,入户访问,填写调查问卷。
  (三)7月中旬至8月中旬,审核、录入、汇总、上报调查数据。
  (四)8月下旬至10月份,全市数据汇总、审核、撰写调查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为顺利完成此次任务,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由市统计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组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城调队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民政、公安、房管部门和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对本市居民居住小区具有管理权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调查方案要求,提供调查所需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市统计局城调队统一抽选的调查样本进行入户调查,并负责调查问卷的质量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调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城镇居民的宣传和组织工作;被抽中的调查户要积极配合,认真填写调查问卷。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

            各区县调查样本量分配表

┌─────────┬───────┬────────┬───────┬───────┐
│         │ 全市非农业 │各区县户数占全市│ 各区县调查 │ 抽中调查社 │
│  所属区    │  总户数  │ 总户数的比重 │  户数   │ 区居委会数 │
│         │  (万户)  │  (%)    │  (户)   │  (个)   │
├─────────┼───────┼────────┼───────┼───────┤
│  全市总计   │  190.86  │  100.0   │  10000   │  263    │
├─────────┼───────┼────────┼───────┼───────┤
│  一、市辖区  │  180.49  │  94.6    │  9450   │  245    │
├─────────┼───────┼────────┼───────┼───────┤
│ 1、市内六区   │  131.98  │  69.2    │  6920   │  173    │
├─────────┼───────┼────────┼───────┼───────┤
│  和平区    │  13.79  │  7.2    │  720    │  18    │
├─────────┼───────┼────────┼───────┼───────┤
│  河东区    │  24.07  │  12.6    │  1280   │  32    │
├─────────┼───────┼────────┼───────┼───────┤
│  河西区    │  25.05  │  13.2    │  1320   │  33    │
├─────────┼───────┼────────┼───────┼───────┤
│  南开区    │  26.94  │  14.1    │  1400   │  35    │
├─────────┼───────┼────────┼───────┼───────┤
│  河北区    │  22.06  │  11.6    │  1160   │  29    │
├─────────┼───────┼────────┼───────┼───────┤
│  红桥区    │  20.07  │  10.5    │  1040   │  26    │
├─────────┼───────┼────────┼───────┼───────┤
│ 2、滨海三区   │  28.08  │  14.7    │  1480   │  37    │
├─────────┼───────┼────────┼───────┼───────┤
│  塘沽区    │  14.36  │  7.5    │  760    │  19    │
├─────────┼───────┼────────┼───────┼───────┤
│  汉沽区    │  4.63   │  2.5    │  240    │  6     │
├─────────┼───────┼────────┼───────┼───────┤
│  大港区    │  9.09   │  4.7    │  480    │  12    │
├─────────┼───────┼────────┼───────┼───────┤
│ 3、新六区    │  20.43  │  10.7    │  1050   │  35    │
├─────────┼───────┼────────┼───────┼───────┤
│  东丽区    │  3.93   │  2.1    │  210    │  7     │
├─────────┼───────┼────────┼───────┼───────┤
│  西青区    │  2.58   │  1.3    │  120    │  4     │
├─────────┼───────┼────────┼───────┼───────┤
│  津南区    │  3.36   │  1.8    │  180    │  6     │
├─────────┼───────┼────────┼───────┼───────┤
│  北辰区    │  4.31   │  2.3    │  240    │  8     │
├─────────┼───────┼────────┼───────┼───────┤
│  武清区    │  3.13   │  1.6    │  150    │  5     │
├─────────┼───────┼────────┼───────┼───────┤
│  宝坻区    │  3.12   │  1.6    │  150    │  5     │
├─────────┼───────┼────────┼───────┼───────┤
│ 二、市辖县   │  10.37  │  5.4    │  550    │  18    │
├─────────┼───────┼────────┼───────┼───────┤
│  宁河县    │  3.30   │  1.7    │  180    │  6     │
├─────────┼───────┼────────┼───────┼───────┤
│  静海县    │  3.65   │  1.9    │  190    │  6     │
├─────────┼───────┼────────┼───────┼───────┤
│  蓟县     │  3.42   │  1.8    │  180    │  6     │
└─────────┴───────┴────────┴───────┴───────┘

  注:1、各区调查户数是按照各区户数占全市总户数比重分配的;
    2、市内六区、滨海三区按每个社区居委会调查40户分配,新六区、三县按每个社区居委会调查30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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