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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的通知
(津房市[2004]29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加强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的人员,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岗位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由申请人贴在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以上第3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事项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场管理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需审查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场管理处在《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后,由市场管理处向申请人送达《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由市场管理处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证》。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补正事项告知书(略)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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