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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水利局
  • 发文字号:津水资[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12.30
  • 实施日期:2006.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水资[2006]26号)



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恢复对地源热泵项目取水的审批。


  二、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审批的地源热泵取水项目,必须经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再行批复,批复后报我局备案。已经批复的项目请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及市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加强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施工、验收及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采灌不平衡及水质恶化现象,立即采取措施。


  四、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论证,承接地源热泵取水论证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水利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和使用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以外的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取水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凿井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凿井施工方案;

  (二)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三)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第五条 论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施行)》进行论证,并对地下水回灌条件及水质、水温等的影响范围进行技术分析。


  第六条 建设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凿井申请书;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凿井申请经批准后,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凿井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七条 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二)在地面沉降速率大于30毫米/年,地面沉降趋势加重的地区;

  (三)深层地下水含水组单层厚度小于10米或含水组中砂层总厚度小于20米,出水量低于60立方米/小时的地区;

  (四)采灌地下水井不在同一含水组、井距不在合理的影响半径之内的;

  (五)采用的地源热泵系统提取温差低于10℃的。


  第八条 申请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及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水质分析报告等验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井工程进行验收。

  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水文地质柱状图及电测曲线图;申请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井竣工验收报告单等验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井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条 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竣工验收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在取水、回灌及排水管路的适当位置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计量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并安装地下水水位、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第十二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得低于95%,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回扬水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的日常运行加强管理,定期将井的水位、水温、水质、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水质应在每个运行季节使用完毕后化验上报,运行期间水位、水温、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应每月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期间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规定征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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