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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注明的不得出厂销售,已经销售出厂的,必须立即组织召回。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本市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严禁经营、储存包装标识或说明书上未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包括单方和复方制剂)。
三、对于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在《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确保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按照《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兴奋剂专项检查的方案》的规定,组成多个督导组,对各分局和执法大队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作开展不力、检查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其责任。各执法单位也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督促和考核,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保证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方案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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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兴奋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食药监安[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1.16
  • 实施日期:2008.01.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禁用药物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兴奋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对我市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及《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兴奋剂专项检查的方案》的要求,我局在前期进行兴奋剂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我市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注明的不得出厂销售,已经销售出厂的,必须立即组织召回。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本市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严禁经营、储存包装标识或说明书上未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包括单方和复方制剂)。

  三、对于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在《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确保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按照《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兴奋剂专项检查的方案》的规定,组成多个督导组,对各分局和执法大队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作开展不力、检查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其责任。各执法单位也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督促和考核,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保证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方案确定的目标。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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