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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规[2014]6号
  • 发布日期:2014.01.07
  • 实施日期:2014.01.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家建设用地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14〕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津国土房规〔2008〕730号)已过有效期,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在总结开展四批试点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7日

  天津市城乡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将实施规划批准后的项目区纳入备选库,并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周转指标情况,在项目备选库中择优选定试点项目区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第六条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一般耕地;

  (三)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调查项目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基本情况,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

  (二)统筹安排项目区,对建新拆旧规模布局和用地结构进行控制与引导,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研究制定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管理办法,包括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使用范围、运行周期、归还计划等;

  (四)对项目区投资和收益进行估算和预测,确保资金平衡,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五)积极探索相关的政策、机制和激励措施,研究提出挂钩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监管手段。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符合土地平衡要求的,提出土地规划条件。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依据土地规划条件确定的项目区范围,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项目拆旧区及整治区整理复垦潜力和建新区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九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及整治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二)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简述项目的合法性、拆旧区及整治区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四)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项目区规划方案的设计目标和原则、拆旧区和整治区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五)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测算范围及估算结果;研究制定资金筹措渠道及资金使用计划。

  (七)项目区资金平衡情况。对项目实施所能产生的收益进行科学测算,收支相比较,确定资金平衡情况;

  (八)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九)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

  实施规划图件包括:项目区位置示意图、项目区实施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建新区、拆旧区及整治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主要包括挂钩试点项目区建设规划、挂钩试点拆旧区及整治区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地籍调查前置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采取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三)试点所在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

  (六)《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

  (七)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审查主要内容:

  (一)报件材料完整性审查;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审查;

  (三)项目区规划图件审查。


  第十五条 报件材料完整性审查。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申报材料应齐全。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报实施规划的请示;

  (二)土地规划条件通知书;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并附电子文档;

  (四)实施规划论证意见、修改说明;

  (五)项目拆旧区及整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图件,并附电子文档;

  (六)项目建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件,并附电子文档;

  (七)专项调查成果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审查: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审查。项目区的范围、人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基础资料是否翔实可靠,村庄建设用地撤并复垦潜力分析是否科学;

  (二)项目区设置合理性审查。项目区设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等,是否在区(县)域范围内设置,建新拆旧地块是否相对接近,建新区设置是否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规模是否适度;

  (三)土地平衡情况审查。以地籍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情况为基础,审查项目建新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是否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是否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

  (四)周转指标审查。周转指标是否专项用于建新区的规模控制,周转指标是否实行封闭管理;是否制定了周转指标使用、归还计划,确保三年内到期归还;

  (五)投资测算与资金筹措审查。项目区实施投资估算编制方法是否科学、费用构成是否合理,估算依据及估算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金筹措方案是否明确;

  (六)资金平衡情况审查。项目区实施是否达到收支平衡。

  (七)农民权益保障措施审查。项目区的设置是否充分体现了农民群众意愿;是否制定合理的农村居民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八)保障措施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是否制定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管手段,确保挂钩项目按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区规划图件审查:

  (一)项目区位置示意图,应包括项目区涉及所有地块,能够清晰反映项目区建新、拆旧及整治的总体布局;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应以1: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全面清晰反映项目区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的编号、位置、范围、地类及实施时序等;

  (三)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以最新的l:10000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要突出显示项目建新区、拆旧区及整治区位置和范围等。


  第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市国土房管局确定项目审查结论,将项目区实施规划分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两类。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天津市挂钩试点项目备选库,下发入库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挂钩试点项目区须及时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实施规划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手续后,重新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收集、整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文件、资料,并立卷、归档。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和真实。

  规划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规划图件以及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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