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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欣花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管[2011]100号
- 发布日期:2011.10.25
- 实施日期:2011.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津国土房保办函字[2011]1013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现就核定天欣花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天欣花园的3、4、17、18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27764.52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
(二)华丰家园的1-5、7、8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4877.64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
(三)民盛园的7、10-12、17-19、21、26-30、32-35、37-39号楼和13-16、25、40-42号楼部分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85478.88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3元。
(四)民兴园的4、5号楼和1-3、6-8、10-19、21-23、25-28号楼部分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25307.19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3元。
(五)金秋新苑的2、5、6、8、9、11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1016.79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3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顶层房屋租金调减10%,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租金调减10%。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收取,应收租金计算到元,元以下按四舍五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以上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欣花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津价管[2011]100号)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津国土房保办函字[2011]1013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现就核定天欣花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天欣花园的3、4、17、18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27764.52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
(二)华丰家园的1-5、7、8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4877.64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
(三)民盛园的7、10-12、17-19、21、26-30、32-35、37-39号楼和13-16、25、40-42号楼部分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85478.88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3元。
(四)民兴园的4、5号楼和1-3、6-8、10-19、21-23、25-28号楼部分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25307.19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3元。
(五)金秋新苑的2、5、6、8、9、11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31016.79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3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顶层房屋租金调减10%,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租金调减10%。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收取,应收租金计算到元,元以下按四舍五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以上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