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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06.22
  • 实施日期:2008.06.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禁用药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局、市卫生局、天津海关、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和市奥足办《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
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保障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兴奋剂的规范和治理工作,创建良好的赛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令第398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本市奥运赛场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其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
  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入企业检查,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天津海关要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市通信局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流程和职责分工,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境内网站进行查处。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市公安局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市通信局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不得销售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6月30日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市通信局要组织本辖区内重点电子商务网站开展自查自纠,对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非法销售兴奋剂的,应要求其立即删除有关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天津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重点查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规走私案件。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包括医院制剂)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二)重点督查阶段(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体育、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通信管理、奥足办等有关部门,对本市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
  市体育局和市奥足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展示天津市反兴奋剂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会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奥运赛场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建立平行调查发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各级机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建立平行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案件线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要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逐级上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反兴奋剂的工作部署,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为促进我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理顺各部门的职能,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设一名处级干部负责兴奋剂治理期间的联络工作。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体育局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足球比赛天津赛区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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