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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贴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好课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以下简称重点课题),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的,或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决策需求设立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专家为主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要遵循贴近政府、服务决策、立足现实、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学性、对策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指南、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研究管理、成果认定、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咨询工作处负责。

  第六条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重点课题研究能充分贴近政府工作,满足决策需求。

  第七条 建立评审、认定专家组,负责评审课题申报书和认定重点课题研究成果。
  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及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有关专家组成。已申报本年度重点课题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八条 重点课题研究要遵循服务决策需求的原则,围绕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丰富决策思路。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来源是: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课题;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拟出课题建议,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定的课题。

  第十条 重点课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题目拟写课题指南。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发布课题指南,并附课题申报要求。
  课题指南可集中发布,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导和限定,包含课题研究的方向、主要内容以及辅助说明。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市级决策咨询机构联络网以及决策咨询行业协会工作网的专家申报。其他方面专家凡符合课题申报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相关条件的,也可申报。
  申报者要能够切实开展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实质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可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限定的范畴内确定具体课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拟定具体研究内容和研究题目,认真填写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领导评审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书的课题论证和研究设计进行匿名评审,按照拟立项课题数2至3倍,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申报书。
  (三)综合评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对通过匿名初评的课题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审,选定符合决策需求的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选定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向入选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
  课题负责人持立项通知,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九条 对未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逐一通知课题负责人,并将其课题申报书存档保留一年。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要视情况在开题阶段或中期推动阶段及时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签订课题合同后,应尽快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开题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厅。重点课题开题的时间,以课题合同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研究中期,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推动工作。
  中期推动主要内容有:与各课题研究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各项重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介绍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动态,确保重点课题研究始终围绕决策需求展开。各项重点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调研的,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后,持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的课题合同,与相关部门联系调研。各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课题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按课题合同要求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或课题中止、撤销课题等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项,并视情况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重点课题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追回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
  (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项要求的,予以结项,发放余款,并向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结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成果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和市人民政府采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认定采取评审专家通讯认定或组织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刊载在市人民政府内部刊物上,供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将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纳入教学、科研考评体系。

  第三十四条 重点课题涉及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按照有偿原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标准根据课题的重要程度及开展研究的难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同一批次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以课题组为单位发放,由课题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发放。开题时发放第一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60%;结项时发放第二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40%。

  第三十九条 研究经费使用范围遵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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