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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 发文字号:津汇发[2016]110号
  • 发布日期:2016.11.03
  • 实施日期:2016.11.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电子商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津汇发〔2016〕110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回复》(国函〔2016〕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2号)工作要求,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电商综试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
  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备案同时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所需材料,无需单独向外汇局进行申请。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业务发展
  支持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跨境电商主体办理收汇业务。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流程
  允许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和明细数据,无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
  允许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个人电商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六、推动银行实现网上结算
  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利用当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办理跨境电商收支业务,鼓励银行与电商综试区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需要。

  七、实施主体管理
  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数据交换和监管合作,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有效风险防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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