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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7]112号
  • 发布日期:2017.10.20
  • 实施日期:2017.10.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方案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外资外贸外经外包外智“五外”联动为抓手,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三、分类管理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支持我市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等输出,提升我市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市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市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限制我市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禁止我市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分类指导。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从事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开具我市境外投资企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我市企业享受投资目的国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建立我市境外投资企业国税清册,针对性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设立税务咨询“12366”平台境外投资服务专岗,解答企业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建设“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专栏,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渠道,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国别税收信息研究成果,为我市企业提供各国税收政策服务。加强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政策指导,提高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综合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和充分发挥境外投资保险融资功能,积极采取“投资+EPC”、“投资+出口”等境外投资保险组合产品模式,加强与银行、基金、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有效拓宽我市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完善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提升通关效率和口岸服务能力。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引导我市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市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联合予以严格管控。(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市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外汇、国税、海关和信保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违规开展境外投资的我市企业列入境外投资黑名单,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委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指导我市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引导我市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深入了解境外投资合作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加强境外投资涉税争议双边协商,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加快受理我市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鼓励和支持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为我市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保障。加大《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宣传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布境外风险警示信息,指导企业制定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建立我市企业境外投资安全培训基地,开展境外安保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定期开展境外安全工作巡查督导,加强涉外事件处理和领事保护工作。完善天津企业境外投资统保平台功能。(市外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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