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4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 “通知”栏目中查询)。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其中《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需提交电子版,纸件一式三份,按顺序用米黄色皮纹纸和透明塑膜作封面、以硬夹条(不得以梳条、胶圈或文件夹等方式)进行活页装订,盖章报送。为便于核对,需另附《2010年度PCT资助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纸件1份。
三、申报时间
市知识产权局自7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8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要求
鉴于国家对国外专利资助评审的形式要求十分严格,请各申报单位仔细研读文件要求,严格遵守申报规范。为服务我市各申报单位,提高国家评审通过率,市知识产权局将于近期召开申报培训会,具体通知随后下发,请关注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
五、建立国际专利申请登记制度
为便于掌握我市国际专利申请情况,及时开展专项资助服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将建立国际专利申请登记制度。请我市有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填写《天津市国际专利申请登记备案表》(附件7),并于6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作为建立初审档案的依据)。2010年7月1日以后的国际专利申请,由各单位随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报送。
联 系 人: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张大巍 傅 强
联系电话:23039857
联系地址: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18
电子信箱:zhangdw@tjipo.gov.cn,fuqiang@ tjipo.gov.cn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受理编号:
(一)申报项目信息 |
PCT申请号 | | 申请日 | |
优先权日 | |
发明名称 | |
专利来源 | |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法定 代表人 | | 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 |
单位类型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电话/传真 (含区号) | |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 |
申 报 单 位 声 明 |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我单位为中小企业。 |
我单位自愿申报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同时,我单位允许本申报材料及该项目PCT申请文件用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三)申报资助的费用 | |
1.国际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 |
□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 |
代理服务费 | 国际阶段官费 | 资助检索费 | 费用合计 | 核对后金额 | |
| | | | | |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 |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 | |
2.外国国家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 |
进入国家名称 |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 |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 | |
3.国家授权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 |
国家名称 | 该国家专利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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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 | | |
4.已获资助情况 | |
本项目已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万元。 | |
本项目在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已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情况 | |
(四)申报单位账户信息 |
户名 | |
银行账号 | |
开户行名称 | |
(五)申报单位自我推荐意见 |
(本项目技术概述,并简述推荐理由,不可另附页。) (转下页) |
(接上页) |
(六)受理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 该项目申报总额为 万元,经核对,票据合格的金额为 万元。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请务必用A4纸打印,并且不得改变此表的格式。
附件2:
《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申报表》中除了“□”划勾和签名用手工填写之外,其他内容请使用计算机填写。填写时,申报单位不得修改《申报表》的表格尺寸和字体格式。《申报表》共四页,不得另附页。
《申报表》中“申报受理编号”、“核对后金额”以及“受理单位意见”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申报表》中其它内容都由申报单位填写。
在提交纸件申报材料的同时,申报单位应将该《申报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提交给受理人员。
二、填写示例及说明
《申报表》中“申报受理编号”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一)申报项目信息
(一)申报项目信息 |
PCT申请号 | | 申请日 | |
优先权日 | |
发明名称 | |
专利来源 | |
1.PCT申请号。2003年10月以后的PCT申请格式示例为 PCT/CN2004/123456,其中尾号为6位数;2003年10月以前的PCT申请格式示例为 PCT/CN03/12345,其中尾号为5位数。
2.申请日及优先权日。格式为年月日顺序,有优先权的还应填写优先权日,没有的优先权的不用填写优先权日。
3.发明名称。填写完整的发明名称。
4.专利来源。专利来源于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计划的,请填写项目计划名称及编号;专利来源于自筹经费产生的,只填写“自筹经费”。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法定 代表人 | | 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 |
单位类型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电话/传真 (含区号) | |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 |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申 报 单 位 声 明 |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我单位为中小企业。 |
我单位自愿申报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所提交附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同时,我单位允许本申报材料及该项目PCT申请文件用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栏内容与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内容对应。本栏填写要求:
1.申报单位名称应是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全称;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单位类型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类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中外合资等等常见公司类型,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公司类型。
申报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单位类型应填写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声明。
中小企业声明。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应在该栏的“□”中划勾选中该项,声明该申报单位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判定标准是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
申报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不用划勾选中该项。
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允许用于评审的声明。申报单位如同意该栏声明全部内容,应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不同意该声明,则不予受理。
(三)申报资助的费用
本栏填写内容与申报材料中“费用票据”的内容对应。申报资助的费用应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金额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报的费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发生的费用,以下分栏给出填写示例并说明。
1、国际阶段。
1.国际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
□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
代理服务费 | 国际阶段官费 | 资助检索费 | 费用合计 | 核对后金额 |
| | | | |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 |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 |
(1)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的,在第1行的“□”中划勾。如果申报单位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可以在6月30日之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填入本栏“资助检索费”项目中,在此情况下,应在第2行的“□”中划勾。
(2)代理服务费、国际阶段官费,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官费、服务费等票据的金额,分别填写代理服务费和官费金额;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的金额,填写官费金额。官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受理局代收国际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费等的总额。
(3)资助检索费,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4)费用合计,填写国际阶段代理服务费、官费、资助检索费三项合计金额。
(5)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6)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2.外国国家阶段。
2.外国国家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
进入国家名称 |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 |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 |
(1)进入国家名称应用中文填写该国家通用名称。
(2)进入该国家申请号应与该国受理通知书、回执等证明文件上给出的该国家申请号一致。
(3)国外费用,填写该阶段的国外官费和国外代理机构代理费之和的金额。
(4)国内代理服务费,填写该阶段的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金额。如果当进入多个国家时,总共支付一笔国内代理费,该笔国内代理费可以集中填写在一个格子中,不用拆分到每一个国家的格子中填写。
(5)费用小计,填写每个国家的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之和的金额。
(6)费用合计,填写上述进入多个国家费用之和的金额。如果在该阶段发生“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费用的,在“费用合计”前的空白处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7)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8)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在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3.国外授权阶段。
3.国外授权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
国家名称 | 该国家专利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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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 | |
(1)国家名称应用中文填写该国家通用名称。
(2)该国家专利号应填写该国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给出的该国家专利号。
(3)国外费用,填写该阶段的国外官费和国外代理机构代理费之和的金额。
(4)国内代理服务费,填写该阶段的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金额。
(5)费用小计,填写每个国家的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之和的金额。
(6)费用合计,填写上述多个国家授权费用之和的金额。
(7)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4.已获资助情况
4.已获资助情况 | |
本项目已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万元。 | |
本项目在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已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情况 | |
(1)若该项目已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填写实际所获资助金额。若未获得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则不用填写此栏。
(2)填写PCT项目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情况,简要填写时间、资助类型及金额。未获得省市县各级资助的,填写“无”。
(四)申报单位账户信息
本栏中的“户名”应与申报单位名称完全一致。银行账号的数字间不留空格。开户银行应写开户银行的全称,并且层级清楚。例如:××××银行××分行××支行。
(五)申报单位自我推荐意见
申报单位自我推荐意见不超过1000字,主要填写本PCT申请技术概述,还可以参照《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简要论述应给予资助的理由。
(六)受理单位意见
(六)受理单位意见 |
同意申报。 该项目申报总额为 万元,经核对,票据合格的金额为 万元。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栏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计算并填写该项目申报总额以及核对后票据合格的金额总额。相关人员在经办人、审核人处签章,并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三、本填表说明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性别: ,
身份证号: ,
住址: 。
特此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均复印,复印件清晰可认,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公章)
二○一○年 月 日
附件4: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发布)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
[编辑本段]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表格化
行业 | 职工人数 | 销售额 | 资产总额 | 备注 |
工业 | 300-2000 | 3000万-3亿 | 4000万-4亿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三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建筑业 | 600-3000 | 3000万-3亿 | 4000万-4亿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三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批发业 | 100-200 | 3000万-3亿 |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零售业 | 100-500 | 1000万-1.5亿 |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交通运输业 | 500-3000 | 3000万-3亿 |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邮政业 | 400-1000 | 3000万-3亿 |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400-800 | 3000万-1.5亿 | |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
[编辑本段]
相关说明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附件5: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检索专用请求书
(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通用)
委托日期: 检索编号:
专利申请名称: |
PCT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委托单位: |
委托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E-mail地址: |
国际阶段检索类型: □资助检索报告 国际阶段检索费用: □5000元 |
国家阶段检索类型: □专题检索分析报告 指定检索国家: 国家阶段检索费用: □3000元/个国家 × 个国家 |
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银行汇款 □邮局汇款 开发票单位名称: 注:银行汇款单位应该与开发票单位一致 附加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处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 : (010)62083202 或 (010)62083643 传 真:(010)62083161 网 址 : http://www.patent.com.cn 电子邮件:jiansuochu@patent.com.cn 联 系 人 : 王莹、张岩、谢薇、宋超、许娜颖、武悦、张琳、周红、曹一洲、曾心茁 邮 局 汇 款 | 银 行 汇 款 | 收款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 户 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 邮政编码: 100088 | 帐 号: 0200010009014444424 |
电话:010-62083202;010-62083643 传真:010-62083161 信箱:jiansuochu@patent.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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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10年度PCT资助申报材料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日期: 2010年 月 日
PCT申请号:
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
1.申请表(盖章) □《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证书
(复印件、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费用票据
(复印件、盖章) □国际阶段 □国家阶段
□委托代理 □未委托代理
□代收官费票据 □代理服务费票据
□国家局、检索机构票据 □国外银行汇款回执
□国外审查和代理机构票据
4.技术支撑材料 □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资助检索报告
(复印件、盖章) □外国审查机构受理通知书
□国外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
5.其他材料 □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 □评估报告
(复印件、盖章) □专题检索分析报告 □有关协议或合同
附件7: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国际专利登记备案表
(申请备案时间:20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盖章) | | 机构代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手 机 | | 固定电话 | |
单位性质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民营企业 □上市公司 □其他(注明: ) |
主营业务 | |
是否为高新 技术企业 | □是 □否 |
序号 | PCT申请号 | 发明名称 | 进入国家或地区 | 授权 情况 | 已获国家资 金资助金额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备注 | (其他国际专利申请情况) | | | | |
填表说明:此表用于登记统计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国际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各单位应积极登记备案。联系电话:23039857,电子邮件:zhangdw@tj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