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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03.19
  • 实施日期:2012.03.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租赁协会:

  近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将此文件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好该文件精神提出三点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推动。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内需、带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租赁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组织推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合力,推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


  二、优化发展布局。加快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借助东疆保税港区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培育形成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示范区,增强融资租赁业对东疆保税港区等我市重点经济发展区域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大力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融资租赁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关系,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附件: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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