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创新政策要点汇编
天津市科技创新政策要点汇编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3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全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认真落实“津八条”规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天津市科委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打造新型研发机构等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足、惠及面广、突破性大的科技新政。为进一步增强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实率,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我们将“十三五”以来的科技创新政策进行了要点梳理,其中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35项,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政策措施25项,以列表的形式明确政策的基本要点,以期使广大企业、高校院所及科研人员等清楚、准确地了解各项床创新政策,确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广泛惠及各类创新创业主体。进而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为我市全国领先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优良环境氛围。
面向企业的科技创新政策
天津市科委重点创新政策一览表 | ||||||
政策类型 | 编号 | 科技政策名称 | 基本条件 | 资助措施 | 申报时间 | 主管处室 联系方式 |
认定类 | 1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1、成立1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3、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60%; 5、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5%/4%/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1、自认定当年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企,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各50%比例给予30-50万元奖励。 | 5-9月 |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022-58832971 |
2 | 天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1、成立半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3、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 5、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 6、企业近2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4%/3%/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前提条件 | 全年受理 |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022-58832971 | |
3 |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全年受理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63 | |
4 |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 |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 2、具有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中的1项以上; 4、具有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 1、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是申请重点新产品认定的基本条件; 2、天津市规模超亿元科技型企业是申请“杀手锏”产品认定的基本条件。 | 全年受理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63 | |
5 | “杀手锏”产品认定 | 1、企业是“天津市科技型企业”,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 2、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总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3、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三位,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6、环保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 100万元的财政补贴,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 5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08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
6 | 重点新产品认定 | 1、企业是“天津市科技型企业”; 2、申报产品须符合《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申报指南》,已取得销售收入; 3、申报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为近三年授权; 4、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5、环保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 不超过20万元的财政补贴 | 5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08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7 | 科技领军企业认定 | 1、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以上; 2、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 3、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R&D)强度须不低于3%;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6、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 | 科技领军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 5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08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
8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且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6-9月 |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 |
9 | 地方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认定 | 地方转制科研院所(我市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 全年受理 | 体制改革处 022-58832869 | |
平台类 | 10 | 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 | 1、实验室运行3年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实验用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 3、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4、实验室应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共建; 5、依托企业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3%。 | 验收通过后给予100万元 | 三季度 | 基础研究处022-58832982 |
11 | 众创空间 | 1、运营主体在我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 2、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 3、各区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提供创业工位50个以上; 4、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 5、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 | 对备案满一年的众创空间实施年度绩效评估,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 | 二季度 | 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022-58832926 | |
12 |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 1、在我市注册且运营满两年; 2、团队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要达到80%); 3、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10000平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5000平米以上); 4、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50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30家以上; 5、年度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6、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就业岗位800个以上(专业孵化器500个以上); 7、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 对市级孵化器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支持。 | 二季度 | 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022-58832926 | |
13 | 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 | 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 1、整建制搬迁入津,给予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2、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给予300-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100-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3、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 3-6月 | 体制改革处 022-58832928 | |
14 |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 | 1、“三位一体”创新型载体建设项目:园区建设或改造持有型生产办公空间,开展与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建设研发平台、孵化转化体系和特色产业化基地,形成园中园、专业园或特色创新创业基地发展格局。 | 给予园区或开发运营机构资金补贴,原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建设资金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6-7月 | 示范区建设工作处 022-58832910 | |
2、园区特色发展项目:符合示范区发展定位、产业特色鲜明,获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授牌或批复的专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 | 给予园区或开发运营机构100万元资金补贴。 | |||||
3、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项目: (1)建设集成果展示、企业服务为一体的展示服务中心; (2)引进国内外市场化运行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园区招商、建设、开发运营等提供高质高效服务。 | (1)给予园区或开发运营机构资金补贴,原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建设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给予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30万元资金补贴。 | |||||
15 | 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 1、成立两年以上且有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2、独立法人机构专职人员在8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专职人员在5人以上。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信息平台; 4、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 50万资金补贴 | 12月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022-58832962 | |
16 | 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 | 1、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是注册在天津市的科技领军企业或领军企业培育项目承担单位。该企业应已建成市级及以上工程中心或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高端仪器设备,能够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在服务行业发展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企业R&D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且核心成员单位应为注册在天津的科技型企业,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3、联盟应在规范管理、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4、联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已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已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已建立开放发展机制。 | 支持额度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
5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66;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022-58832976. | |
17 | 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 1、在我市注册且运营满两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从业人员15人以上,本科以上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70%; 3、上年度人均服务收入15万元以上;4、事业类中心还需具体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 对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支持。 | 二季度 | 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022-58832926 | |
18 |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1、国际科技合作园区:依托高新区、孵化器等载体,具有25家以上单位与海外单位有技术合作关系,近两年引进消化吸收10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专职国际科技合作服务团队3人,已引进国外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10家以上,正在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5项以上; 2、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大学、科研院所下属研发中心,年均发表SCI/EI论文20篇以上,其中中外联合不少于5篇; 3、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国际科技合作和技术转移的机构,具有5家以上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年均开展项目对接100次以上,年均开展技术对接活动2场以上,年均为天津市引进国际先进技术10项以上; 4、国际科技合作企业:天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海外院校、企业有稳定合作,年度销售额5000万以上,研发投入占比5%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研发费不少于1%,近三年引进消化创新至少2项新产品。 |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市科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国合基地。 | 7月 | 合作交流处 022-58832996 | |
服务类 | 19 | 研发费加计扣除 | 所有科技型企业 | 研发费税前150%加计扣除 | 以税务部门正式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991 |
20 | 科技创新券 | 1、在我市注册且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2、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3、支持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新券补贴。 | 企业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2000元,每个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 一季度、 三季度 | 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022-58832926 | |
21 | 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 | 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前,经区科委登记并向市科委委托的受理机构备案后即可申请。 | 市财政按照股改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贴。区财政按市财政补贴额给予1:1比例配套补贴。 | 1、4、7、10月 | 科技金融处 022-58832919 | |
22 |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 | 1、参赛企业在我市注册; 2、我市大赛参赛条件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条件相一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查询); 3、已在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及项目主体不得重复参赛。 | 对获奖项目按奖项等次给予资金奖励。 | 二季度 | 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022-58832926 | |
23 |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贴 | 1、设备单位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接受平台统一组织和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相应服务;2、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市场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特殊用途或本市区域内稀缺的,经审核论证原值不足50万元的仪器,可给予其被认定资格),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 3、故障率不高于5%; 4、操作、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 按年度给予每个服务机构不超过服务费用40%、最高5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
全年受理 | 条件财务处 022-58832931 | |
24 | 领军企业品牌培育 | 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如下工作: 1、品牌诊断和定位; 2、规划品牌愿景和目标; 3、提炼品牌核心价值; 4、制定品牌中长期战略; 5、品牌实施及落实; 6、品牌传播和推广。 | 市财政支持最高50万 | 5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08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
人才类 | 25 | 科技领军企业家奖励 | 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 根据企业家年度个人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给予企业家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由市和区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 | 4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08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26 | 科技特派员 | 所有科技型企业 | 1、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 2、优化企业研发团队;3、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4、推动企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 二季度 | 基础研究处 022-58832982 | |
27 | 新型企业家 | 1、个人条件 (1)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2、企业条件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 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对年龄在40 周岁以下(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人,企业申报条件可放宽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000 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 | 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人4万元经费补助,企业匹配4万元,参加国内外研修、培训等活动 | 4-5月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56 | |
28 | 支持顶尖、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 1、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 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 | 以市人力社保局正式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56 | |
2、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端科技人才,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 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 | |||||
29 |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 1、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 (2)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 (4)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5)院所、高校、企业等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申报。 | 1、优先向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推荐; 2、推进计划入选对象在科技立项、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受申请指标限制,可直接申报天津市科技计划。 | 下半年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56 | |
2、青年科技优秀人才: (1)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内外较高水平荣誉称号;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 (3)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 ||||||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1)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本科以上学历; (2)创办的企业在我国大陆境内注册,创办时间不超过8年,且能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 ||||||
4、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1)从事研发工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2)具有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 (3)拥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良好; (4)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长期从事创新研究和实践人员不少于10人。 | ||||||
30 | 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 | 1、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未来三年内可实现成果转化或取得重大突破;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稳定合作3年以上 | 1、授予“天津市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天津市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青年拔尖人才、企业人才智力合作项目、区县人才发展项目不授予称号和颁发证书); 2、由各牵头部门研究提出一人一策的培养方案; 3.市人才发展基金为特支计划入选者提供10-100万元支持。 4;在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计划、创投资金、商业担保、产业引导资金等方面向特支计划入选人才或团队倾斜。
| 以市人才办正式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56 | |
2、天津市技能大师: 全职在生产服务和教学一线工作;掌握高超技艺、绝技绝活的技师,在领域内拥有话语权 | ||||||
3、企业人才智力合作项目: 企业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或通过短期聘用、项目招标、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在关键技术、重大工艺、核心产品等方面取得突破,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4、青年拔尖人才: 35周岁以下,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 | ||||||
5、区县人才发展项目: 对区县人才发展发挥明显引领作用,项目在各区县中做法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对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提高了区县知名度和影响力。 | ||||||
研发项目类 | 31 | 科技支撑重点项目 | 1、申请单位是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 2、申报项目领域符合《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征集指南》。 | 分档资助30万元、50万元、75万元和100万元 | 四季度 |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32 | 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 | 支持京津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组建的跨区域实施创新创业活动的联盟,开展京津冀联合科技研发、建设京津冀科技研发和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活动。 | 分档资助30万元、50万元、75万元 | 6-7月 | 示范区建设工作处 022-58832910 | |
33 | 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支持京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科院系统各院所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津转移转化及产业化。 | 分档资助30万元、50万元 | 6-7月 | 示范区建设工作处 022-58832910 | |
34 | 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 | 1、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以上; 2、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 3、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R&D)强度须不低于3%;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6、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 | 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 5月 | 发展计划处 022-58832908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
35 | “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 | 1、科技人文交流:亚非地区、欧亚地区、中东欧地区、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部分国家科技人员,来天津开展科研工作。 | 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用于外籍专家在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这三项支出。 | 全年受理 | 合作交流处 022-58832996 | |
2、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 | 对于经认定的中外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海外技术推广中心,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5月 | ||||
3、科技园区建设: 我市科技园引进国内外高端市场化运行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或者建在沿线国家的功能齐备的科技园区。 | 依据开展服务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6-7月 | ||||
4、技术转移: (1)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2)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5-7月 |
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政策
政策类型 | 编号 | 科技政策名称 | 基本条件 | 资助措施 | 申报时间 | 主管处室联系方式 |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 | 1 | 重点基金项目(含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 | 重点基金项目以面向应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系统研究为目标,项目结束后应完成小试,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此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提高本市的原始创新能力。 | 重点基金项目资助100项,每项资助20万元。 | 三季度 | 基础研究处022-58832982 |
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是解决京津冀三地急需合作开展的共性需求和共性问题而设立的合作专项。 | 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每地立项10项,每项资助20万元 | |||||
2 | 面上基金项目(包括绿色通道项目) | 面上基金项目倡导科学和技术的自由探索,以面向应用的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技术为研究目标,以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及样品样机等为科技产出方式,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本市的原始创新能力。 | 资助150项,每项资助10万元。 | |||
绿色通道项目资助优秀回国人员快速开展科学研究。 | 资助40项,每项资助10万元 | |||||
3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 资助150项,每项资助6万元。 | |||
4 |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面向天津市和国家需求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造就拔尖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 资助30项,每项资助100万元。 | 二季度 | ||
研发项目类 | 5 | 科技支撑重点项目 | 1、申请单位是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 2、申报项目领域符合《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重点项目征集指南》。 | 分档资助30万元、50万元、75万元和100万元 | 四季度 | 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022-58832971; 生物医药处022-58832975; 农村科技处022-58832987; 社会发展科技处 022-58832976 |
6 | “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 | 1、科技人文交流:亚非地区、欧亚地区、中东欧地区、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部分国家科技人员,来天津开展科研工作。 | 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发展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用于外籍专家在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这三项支出。 | 全年受理 | 合作交流处 022-58832996 | |
2、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 | 对于经认定的中外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海外技术推广中心,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5月 | ||||
3、技术转移: (1)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2)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 5-7月 | ||||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 | 7 | 重点招标项目 | 围绕我市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决策问题、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及产业、创新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突出问题,开展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 | 每项资助10万元。 | 5-6月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62 |
8 | 自主选题项目 | 围绕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创新政策、科技成果转化、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技型企业发展、科技人才等重点研究方向和领域支持自拟题目开展相关研究。 | 每项资助2万元。 | |||
认定类 | 9 | 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资格认定 | 市属科研院所(以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 全年受理 | 体制改革处 022-58832869 |
平台类 | 10 |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1、国际科技合作园区:依托高新区、孵化器等载体,具有25家以上单位与海外单位有技术合作关系,近两年引进消化吸收10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专职国际科技合作服务团队3人,已引进国外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10家以上,正在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5项以上; 2、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大学、科研院所下属研发中心,年均发表SCI/EI论文20篇以上,其中中外联合不少于5篇; 3、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国际科技合作和技术转移的机构,具有5家以上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年均开展项目对接100次以上,年均开展技术对接活动2场以上,年均为天津市引进国际先进技术10项以上; 4、国际科技合作企业:天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海外院校、企业有稳定合作,年度销售额5000万以上,研发投入占比5%以上,其中国际科技合作研发费不少于1%,近三年引进消化创新至少2项新产品, |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市科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国合基地。 | 7月 | 合作交流处 022-58832996 |
11 | 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 1、成立两年以上且有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2、独立法人机构专职人员在8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专职人员在5人以上。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3、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信息平台;4、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 50万资金补贴 | 12月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022-58832962 | |
12 | 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 | 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 1、整建制搬迁入津,给予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2、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给予300-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100-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3、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 3-6月 | 体制改革处 022-58832928 | |
人才类 | 13 | 科技特派员 | 所有科技型企业 | 1、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2、优化企业研发团队; 3、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4、推动企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 二季度 | 基础研究处 022-58832982 |
14 | 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 | 1、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未来三年内可实现成果转化或取得重大突破;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稳定合作3年以上 |
1、授予“天津市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天津市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青年拔尖人才、企业人才智力合作项目、区县人才发展项目不授予称号和颁发证书); 2、由各牵头部门研究提出一人一策的培养方案; 3、市人才发展基金为特支计划入选者提供10-100万元支持; 4、在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计划、创投资金、商业担保、产业引导资金等方面向特支计划入选人才或团队倾斜。
| 以市人才办正式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56 | |
2、天津市技能大师: 全职在生产服务和教学一线工作;掌握高超技艺、绝技绝活的技师,在领域内拥有话语权 | ||||||
3、企业人才智力合作项目: 企业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或通过短期聘用、项目招标、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在关键技术、重大工艺、核心产品等方面取得突破,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4、青年拔尖人才: 35周岁以下,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 | ||||||
5、区县人才发展项目: 对区县人才发展发挥明显引领作用,项目在各区县中做法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对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提高了区县知名度和影响力。 | ||||||
15 |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 1、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 (2)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4)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5)院所、高校、企业等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申报。 | 1、优先向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推荐; 2、推进计划入选对象在科技立项、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受申请指标限制,可直接申报天津市科技计划。 | 下半年 | 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56 | |
2、青年科技优秀人才: (1)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内外较高水平荣誉称号;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3)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 ||||||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1)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本科以上学历;(2)创办的企业在我国大陆境内注册,创办时间不超过8年,且能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 ||||||
4、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1)从事研发工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具有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3)拥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良好; (4)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长期从事创新研究和实践人员不少于10人。 | ||||||
服务类 | 16 |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 | 1、我市大赛参赛条件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条件相一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查询); 2、已在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及项目主体不得重复参赛。 | 对获奖项目按奖项等次给予资金奖励。 | 二季度 | 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022-58832926 |
政策类型 | 编号 | 科技政策名称 | 要点 | 责任 单位 |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 1 | 科技成果处置与奖励 | 1、实施《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归单位所有,给予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50%的奖励;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 2、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 | 市科委、市教委、 |
2 | 绩效分配自主权 | 1、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2、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3、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 | |
3 |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 1、科研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内部机构间成本分摊费用等合理的结算支出,可从承担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 2、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由科研人员结合科技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本单位规定统筹使用; 3、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可在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单位在编制重大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时,可在其他费用类别中编报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列支不可预见费用支出; 5、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挂钩; 6、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可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7、科研院所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或专员制度,支持建立“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让科技人员更加专注科技创新。 | 市财政局 | |
4 | 离岗创业 |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科研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 | |
5 | 出国管理 | 1、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广泛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因公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批次、人次及在外停留天数等计划量化管理范畴; 2、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 市外办、市财政局 | |
6 | 尽职免责 | 1、正确区分合法兼职获利行为、合法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技创新探索失败、按实际需要使用科研经费和风险投资正常亏损等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在履行应尽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 市教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委 | |
7 | 人才评价与职称改革 | 1、针对不同人才岗位特征,制定科技人员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突出代表作、论文等理论成果的权重;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提高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的标准权重;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转化效益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权重; 2、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在人才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推行自主评价办法。 |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 | |
8 | 人才服务 | 1、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其配偶、子女可直接落户市级人才公寓,子女可按要求安排入学入园; 2、支持符合条件、贡献突出的外籍人才申办永久居留资格。 3、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4、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5、放宽对聘用外籍人才和引进急需高端人才年龄限制; 6、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高端人才学术休假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学术休假。 | 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 | |
平台类 | 9 | 重点实验室 |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推动技术进步。被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后,市科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 天津市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