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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 发布日期:1997.12.12
  • 实施日期:1997.1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199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和投资总额虽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再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的审批:
  投资总额在二千万美元及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二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送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
  (四)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
  (二)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受理投资者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报送的文件并按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有关部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报批文件由中方投资者负责报送,并附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企业的报批文件由外商或其委托的单位报送。
  第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及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批准证书。
  第九条 本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最长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十五天;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十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和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及有关文件二十天;颁发批准证书五天。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投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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