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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改[2005]375号
- 发布日期:2005.12.30
- 实施日期:2005.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财会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现将《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资格认定
(一)家庭人口确定
申请租房补贴人员是否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其所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人口确定;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二)现住房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计算。
4、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5、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原则上其他新迁入人口不予计算。
7、申请家庭成员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方可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8、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按照确定的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计算。
二、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
3、现住房有关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该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1),并填写《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承诺自行拆除所居住的立户违章住房后申领租房补贴的,还须填写《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查验。对于现居住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没有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住房使用面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要件一并报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区(县)房委办自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达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委办经办人员要对《申请审核表》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示范围,经办人将公示名单提交区(县)房委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
区(县)房委办对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姓名、申请家庭享受政府救助类型、家庭现住房面积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1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6)。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区(县)房委办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经办人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经区(县)房委办负责人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区(县)房委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复核(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房委办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相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五)复核
市住保办在5日内对区(县)房委办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发证
区(县)房委办收到市住保办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核表》后,为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7),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交申请人。
(七)租房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后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八)申领补贴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在2日内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进行核查。对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自行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区(县)房委办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违章住房拆除情况,并在《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上签字盖章。对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将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对承诺拆除所居住的违章住房的还须提供《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报市住保办,区(县)房委办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九)发贴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委办提供的申请人租赁住房材料后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见附件8),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交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代为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租房补贴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没有出现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变化情况的,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重新核定后开始发放租房补贴。
(十)公布结果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委办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布样式见附件9)。
三、租房补贴调整程序
(一)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申报的
1、申报
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须在一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并填写《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或增减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优抚家庭”提供)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家庭住房面积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住房权属证明、住房权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
2、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5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区(县)房委办。
3、审核
区(县)房委办在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住保办。
4、调整补贴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
1、上报
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低保人口变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当月填报《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3),送区(县)房委办。
2、核实
区(县)房委办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情况在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在《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住保办。
3、调整补贴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家庭,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四、建立核查制度
(一)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措施
市住保办应加强对各区(县)租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推动,做好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严格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复核、租房补贴额的调整、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发现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要求操作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房委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审核、公示、家庭情况变更核实、档案资料管理、网上审核备案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要积极协调民政、街道(镇)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租房补贴受理工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相关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区(县)房委办。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租房补贴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要参照市国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追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提请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完善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市住保办组织各区(县)每半年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等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的,市住保办立即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其租房补贴额;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该家庭租房补贴。
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如实或及时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而多领取补贴的,市住保办先暂停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待该家庭退还多领取的补贴款后,市住保办再开始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家庭住房等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情节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
同志:
您关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申请,我办事处(镇政府)已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收取您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 件;复印件 件、 页。请您妥善保存此通知单,届时凭此单到我办事处领回您所交证件原件。
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同志:
您关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申请,我办事处(镇政府)已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收取您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 件;复印件 件、 页。请您妥善保存此通知单,届时凭此单到我办事处(镇政府)领回您所交证件原件。
附件2:
申 请 人:
户籍地址: 区 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及住房情况
二、申请人承诺
三、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注: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四、审核意见
附件3:
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
附件4:
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规定,您办理租房补贴申请提交的要件 □ 不齐全 □ 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
□ 补交下列要件:
1、 (□ 原件 □ 复印件)
2、 (□ 原件 □ 复印件)
3、 (□ 原件 □ 复印件)
4、 (□ 原件 □ 复印件)
5、 (□ 原件 □ 复印件)
□将 改为 形式。
经办人(签章):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规定,您办理租房补贴申请提交的要件 □ 不齐全 □ 不符合法定形式,您需要
□ 补交下列要件:
1、 (□ 原件 □ 复印件)
2、 (□ 原件 □ 复印件)
3、 (□ 原件 □ 复印件)
4、 (□ 原件 □ 复印件)
5、 (□ 原件 □ 复印件)
□将 改为 形式。
附件5:
同志:
您因 原因,不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条件,现退回所报材料。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同志:
您因 原因,不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条件,现退回所报材料。
附件6:
按照《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家庭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现将申请人家庭及住房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公示内容: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享受政府救助种类 现住房(拆迁住房)地址 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注:以上申请人家庭中计算租房补贴的人员均无其他住房。
公示中申请人如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举报电话或举报地址进行反映。
举报电话:
举报地址:
邮编:
标准:纸张规格为4开,字迹清楚。
附件7:
申请人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编号为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为 人,现住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经核定您的家庭符合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您的家庭每月享受的租房补贴额标准为 元,大写 元。
领取此证明后,请您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需要注意的是租赁与您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您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持此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我办申领租房补贴。您所租赁住房的实际月租金超过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您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本证明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该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8:
同志:
为帮助您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政府决定向您家庭发放租房补贴,以资助您租赁住房。
您的身份证号为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编号为 ,您的家庭每月享受的租房补贴额标准为 元,大写 元。您已租赁位于 区(县) 街(道、路) 住房一处(套),月租金为 元,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为 。
由于您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等于(小于、大于)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自 年 月至 年 月向您发放租房补贴,月租房补贴金额为 元(大写 元)。
我办已为您在 银行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并将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该银行储蓄存折内,您可持此存折到 银行营业网点支取您的租房补贴。
如果您的住房租赁合同提前中止,您须在租赁合同中止一个月内告知您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如未告知,一经查实,我办将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并向您追回多发放的租房补贴。如果您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您须在一个月内到您户籍所在街道(镇)办事处申报变化情况,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对您的月租房补贴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9:
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 户家庭自 年 月起开始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区 街(镇) ××× 月租房补贴额 元
××区 街(镇) ××× 月租房补贴额 元
××区 街(镇) ××× 月租房补贴额 元
…………
附件10:
申 请 人:
户籍地址: 区 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租房补贴调整原因
二、审核意见
附件11:
同志:
经核准,您因家庭人口增加(减少) 人,住房面积增加(减少) 平方米,您的家庭月租房补贴额需进行调整,经核定调整后您家庭月租房补贴额标准为 元,大写 元。由于您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等于(小于、大于)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因此,我办将从 年 月起按每月 元,大写 元的标准向您发放租房补贴。
特此通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12:
同志:
您因 ,自 年 月起,已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年 月起将对您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特此通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13:
序号:□□□□□□□□
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5〕3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现将《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为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资格认定
(一)家庭人口确定
申请租房补贴人员是否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其所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人口确定;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二)现住房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计算。
4、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5、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原则上其他新迁入人口不予计算。
7、申请家庭成员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方可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8、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按照确定的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计算。
二、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
3、现住房有关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该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1),并填写《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承诺自行拆除所居住的立户违章住房后申领租房补贴的,还须填写《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查验。对于现居住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没有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住房使用面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要件一并报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区(县)房委办自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达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委办经办人员要对《申请审核表》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示范围,经办人将公示名单提交区(县)房委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
区(县)房委办对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姓名、申请家庭享受政府救助类型、家庭现住房面积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1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6)。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区(县)房委办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经办人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经区(县)房委办负责人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区(县)房委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复核(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房委办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相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五)复核
市住保办在5日内对区(县)房委办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发证
区(县)房委办收到市住保办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核表》后,为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7),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交申请人。
(七)租房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后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八)申领补贴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在2日内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进行核查。对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自行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区(县)房委办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违章住房拆除情况,并在《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上签字盖章。对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将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对承诺拆除所居住的违章住房的还须提供《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报市住保办,区(县)房委办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九)发贴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委办提供的申请人租赁住房材料后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见附件8),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交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代为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租房补贴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没有出现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变化情况的,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重新核定后开始发放租房补贴。
(十)公布结果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委办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布样式见附件9)。
三、租房补贴调整程序
(一)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申报的
1、申报
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须在一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并填写《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或增减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优抚家庭”提供)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家庭住房面积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住房权属证明、住房权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
2、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5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区(县)房委办。
3、审核
区(县)房委办在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住保办。
4、调整补贴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
1、上报
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低保人口变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当月填报《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3),送区(县)房委办。
2、核实
区(县)房委办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情况在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在《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住保办。
3、调整补贴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家庭,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四、建立核查制度
(一)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措施
市住保办应加强对各区(县)租房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推动,做好租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严格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复核、租房补贴额的调整、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发现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要求操作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房委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审核、公示、家庭情况变更核实、档案资料管理、网上审核备案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要积极协调民政、街道(镇)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租房补贴受理工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相关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区(县)房委办。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租房补贴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要参照市国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追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国土房管系统的单位和职工,提请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完善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市住保办组织各区(县)每半年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住房、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等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的,市住保办立即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其租房补贴额;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该家庭租房补贴。
对不按本程序规定如实或及时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而多领取补贴的,市住保办先暂停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待该家庭退还多领取的补贴款后,市住保办再开始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家庭住房等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情节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
序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
同志:
您关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申请,我办事处(镇政府)已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收取您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 件;复印件 件、 页。请您妥善保存此通知单,届时凭此单到我办事处领回您所交证件原件。
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同志:
您关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的申请,我办事处(镇政府)已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收取您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 件;复印件 件、 页。请您妥善保存此通知单,届时凭此单到我办事处(镇政府)领回您所交证件原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登记编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申 请 人:
户籍地址: 区 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一、申请人及住房情况
┌────┬─────┬─────┬───┬───────┬───────────────────────┐ │申请人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 姓名 │ │ │ │ │ │ ├────┼─────┼─────┼───┼───────┼───────────────────────┤ │代理人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 姓名 │ │ │ │ │ │ ├────┼─────┴─────┴───┴───────┴─────┬─────────────┬───┤ │户籍地址│ │ 现住房落有 │ │ │ │ │ 户籍人口数 │ │ ├────┼─────────────────────────────┼─────────────┼───┤ │现居住 │ │ 申请租房补贴 │ │ │ 地址 │ │ 家庭人口数 │ │ ├────┴─┬───────────────────────────┴─────────────┴───┤ │享受政府救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 │助证件类别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其它 │ ├──────┼───────────────┬───────────┬─────────────────┤ │ 证件编号 │ │ 联系电话 │ │ ├─┬──┬─┴─────┬─────────┴─────┬─────┴───────┬─────────┤ │现│关系│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是否为申请租房 │ │住│ │ │ │ │ 补贴人口 │ │房├──┼───────┼───────────────┼─────────────┼─────────┤ │落│ │ │ │ │ │ │有├──┼───────┼───────────────┼─────────────┼─────────┤ │户│ │ │ │ │ │ │籍├──┼───────┼───────────────┼─────────────┼─────────┤ │人│ │ │ │ │ │ │员├──┼───────┼───────────────┼─────────────┼─────────┤ │情│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现│ 住房地址 │住│住房类│ 建筑面积 │使用 │产权人或承│产权人或承│ │住│ │房│ 别 │ (㎡) │面积 │ 租人 │租人与申请│ │房│ │类│ │ │(㎡)│ │人的类型 │ │情│ │型│ │ │ │ │关系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现住房情况栏填序号:私产-1、直管公产-2、单位产-3、立户违章-4、近亲属私产-5、 │ │ │近亲属公产-6、市场租赁住房-7、其它-8。住房类别栏填序号:高层楼房-1、多层或老式楼房 │ │ │-2、平房-3、已拆除-4。 │ │ ├──────┬─────┬─────────────┬───┬───────────┬───────┤ │ │家庭现住房 │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住房总 │ │人均使用面积(㎡) │ │ │ │套(处)数 │ │使用面积(㎡) │ │ │ │ └─┴──────┴─────┴─────────────┴───┴───────────┴───────┘
二、申请人承诺
┌────────────────────────────────────────┐ │本人确认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 │任。 │ │本人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愿意遵守我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相│ │关规定。 │ │ │ │ │ │ 申请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三、申请人提供证件列表
┌─────┬───────────────────────────┬────────┐ │ 序号 │ 证件名称 │ 页数 │ ├─────┼─────────────────┬─────────┼────────┤ │ 1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红、绿) │ │ │ │印件) │ │ │ │ ├─────────────────┼─────────┤ │ │ │《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复印件) │ │ │ │ ├─────────────────┼─────────┤ │ │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复印件) │ │ │ ├─────┼─────────────────┴─────────┼────────┤ │ 2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 │ ├─────┼───────────────────────────┼────────┤ │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 │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复印件) │ │ ├─────┼───────────────────────────┼────────┤ │ 4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 │ ├───────────────────────────┼────────┤ │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 │ │ ├───────────────────────────┼────────┤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 │ │ ├─────┼──────┬────────────────────┼────────┤ │ 5 │其它证 │ │ │ │ │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提供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共 件;复印件共 件、 页,附 │ │于《申请表》后。 │ │ │ │ │ │申请人签字: │ │审核人员签字: │ └──────────────────────────────────────────┘
注: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均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四、审核意见
┌──┬─────────────────────────────────────┐ │街 │ │ │道 │ │ │办 │ │ │事 │ 经办人(签章): │ │处 │ 负责人(签章): │ │镇 │ 单位签章 │ │︵ │ 年 月 日 │ │政 │ │ │府 │ │ │︶ │ │ │受 │ │ │理 │ │ │意 │ │ │见 │ │ ├──┼─────────────────────────────────────┤ │ 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在 │ │︵ │进行了公示。公示及审核情况为: │ │县 │公示无异议,经审核,该家庭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 │ │︶ │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该家庭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 │ │住 │公示有异议,经核实,该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 │ │房 │ │ │委 │ 经办人(签章): │ │员 │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 │会 │ │ │办 │ 年 月 日 │ │公 │ │ │室 │ │ │审 │ │ │核 │ │ │意 │ │ │见 │ │ ├──┼─────────────────────────────────────┤ │市住│ │ │房保│ │ │障管│ │ │理办│ 经办人(签章): │ │公室│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 │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3:
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
┌──┬─────────────────────────────────────┐ │个人│本人现居住在 区(县) 街(道、路) ,本人家庭户│ │承诺│籍现落在该住房上,该住房系违章住房。 │ │ │ 本人现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本人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 │ │章住房自行拆除。如本人在承诺时间内未拆除违章住房,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 │ │行承担。 │ │ │ │ │ │ │ │ │ 申请人:(签章) │ │ │ 年 月 日 │ ├──┼─────────────────────────────────────┤ │现场│ │ │查勘│ 年 月 日, 区(县)房委办工作人员 │ │情况│和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 到承诺人立户违章住房所在地│ │ │进行了现场查勘,经查勘,该立户违章住房 。 │ │ │ │ │ │ 区(县)房委办(盖章): │ │ │ 年 月 日 │ └──┴─────────────────────────────────────┘
附件4:
序号:□□□□□□□□
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存根)
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规定,您办理租房补贴申请提交的要件 □ 不齐全 □ 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
□ 补交下列要件:
1、 (□ 原件 □ 复印件)
2、 (□ 原件 □ 复印件)
3、 (□ 原件 □ 复印件)
4、 (□ 原件 □ 复印件)
5、 (□ 原件 □ 复印件)
□将 改为 形式。
经办人(签章):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
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规定,您办理租房补贴申请提交的要件 □ 不齐全 □ 不符合法定形式,您需要
□ 补交下列要件:
1、 (□ 原件 □ 复印件)
2、 (□ 原件 □ 复印件)
3、 (□ 原件 □ 复印件)
4、 (□ 原件 □ 复印件)
5、 (□ 原件 □ 复印件)
□将 改为 形式。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序号:□□□□□□□□
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存根)
同志:
您因 原因,不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条件,现退回所报材料。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
同志:
您因 原因,不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条件,现退回所报材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公示
(样本)
(样本)
按照《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家庭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现将申请人家庭及住房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公示内容: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享受政府救助种类 现住房(拆迁住房)地址 现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注:以上申请人家庭中计算租房补贴的人员均无其他住房。
公示中申请人如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举报电话或举报地址进行反映。
举报电话:
举报地址:
邮编:
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纸张规格为4开,字迹清楚。
附件7:
序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申请人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编号为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为 人,现住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经核定您的家庭符合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您的家庭每月享受的租房补贴额标准为 元,大写 元。
领取此证明后,请您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需要注意的是租赁与您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您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持此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我办申领租房补贴。您所租赁住房的实际月租金超过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您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本证明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该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8:
序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同志:
为帮助您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政府决定向您家庭发放租房补贴,以资助您租赁住房。
您的身份证号为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编号为 ,您的家庭每月享受的租房补贴额标准为 元,大写 元。您已租赁位于 区(县) 街(道、路) 住房一处(套),月租金为 元,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为 。
由于您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等于(小于、大于)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自 年 月至 年 月向您发放租房补贴,月租房补贴金额为 元(大写 元)。
我办已为您在 银行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并将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该银行储蓄存折内,您可持此存折到 银行营业网点支取您的租房补贴。
如果您的住房租赁合同提前中止,您须在租赁合同中止一个月内告知您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如未告知,一经查实,我办将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并向您追回多发放的租房补贴。如果您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您须在一个月内到您户籍所在街道(镇)办事处申报变化情况,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对您的月租房补贴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9:
序号:□□□□□□
公告
(样本)
(样本)
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 户家庭自 年 月起开始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区 街(镇) ××× 月租房补贴额 元
××区 街(镇) ××× 月租房补贴额 元
××区 街(镇) ××× 月租房补贴额 元
…………
公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登记编号:□□□□□□□□
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
申 请 人:
户籍地址: 区 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租房补贴调整原因
┌─┬───────────────┬───────┬────────────────────┐ │申│ │ 身份证号 │ │ │请│ │ │ │ │人│ │ │ │ │姓│ │ │ │ │名│ │ │ │ ├─┼───────────────┴───────┴─┬───────┬──────────┤ │家│□低保 □优抚 □其它 │ 联系电话 │ │ │庭│ │ │ │ │享│ │ │ │ │受│ │ │ │ │政│ │ │ │ │府│ │ │ │ │救│ │ │ │ │助│ │ │ │ │类│ │ │ │ │别│ │ │ │ ├─┴─────────────────────────┴───────┴──────────┤ │ 家庭住房面积变更情况 │ ├─────────┬────────────────────────────────────┤ │住房面积变更情况 │□增加 □减少 │ ├─────────┼────────────────────────────────────┤ │变更住房原因 │□购买 □继承 □接受赠予 □单位分配 │ │ │□由于不可抗力住房灭失 │ │ │□其它( ) │ ├───┬─────┴───────────────────────┬───────┬────┤ │变更住│ │变更住房使用面│ │ │房地址│ │积(㎡) │ │ ├───┴───┬─────────────────────────┴───────┴────┤ │变更住房产别 │□私产 □直管公产 □单位产 │ │ │□其它( ) │ ├───────┴──────────────────────────────────────┤ │ 家庭人口变更情况 │ ├─────────────┬─────────┬───────────────┬──────┤ │现享受租房补贴人口数 │ 人 │ 人口变更后租房补贴人口数 │ │ │ │ │ │ 人 │ ├─────┬───────┴─────────┼───────┬───────┴──────┤ │家庭人口变│□增加( )人 │家庭人口 │ 年 月 日 │ │化情况 │□减少( )人 │变化时间 │ │ ├─────┼─────────────────┴───────┴──────────────┤ │家庭人口变│□出生 □结婚 □死亡 □其他 │ │化原因 │ │ ├─────┴───────┬─────────┬─────┬────────────────┤ │增加(减少)人口姓名 │ │身份证号 │ │ ├─────────────┴─┬─────┬─┴─────┴───────┬────────┤ │原住房使用面积(㎡) │ │家庭原人均使用面积(㎡) │ │ ├───────────────┼─────┼───────────────┼────────┤ │现住房使用面积(㎡) │ │家庭现人均使用面积(㎡) │ │ ├───────────────┴─────┴───────────────┴────────┤ │ 家庭停止享受政府救助情况 │ ├───────────┬───────┬──────────────────────────┤ │□家庭停止享受低保待遇│停止时间 │ 年 月 日 │ │□家庭停止享受优抚待遇│ │ │ │□家庭停止享受其它待遇│ │ │ ├───────────┴───────┴──────────────────────────┤ │ 本人因 原因申请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家庭月租房补贴额,│ │本人确认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 │ │ │ │ │ │ │ 申请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二、审核意见
┌──┬─────────────────────────────────────┐ │ 街 │经核查,申请人家庭提供的以下情况属实: │ │ 道 │□现住房面积增加(减少)( )㎡ │ │ 办 │□家庭人口增加(减少)( )人 │ │ 事 │□家庭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 │ 处 │□家庭停止享受优抚待遇 │ │︵ │□家庭停止享受其它待遇 │ │镇 │ │ │政 │ │ │府 │经办人(签章): │ │︶ │负责人(签章): │ │意 │ │ │见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 │ │ 年 月 日 │ ├──┼─────────────────────────────────────┤ │区 │ │ │︵ │经审核,该家庭提供情况属实,核定该家庭调整后的月租房补贴额标准应为 元 │ │县 │,大写为 元。 │ │︶ │ │ │住 │ │ │房 │ │ │委 │ │ │员 │经办人(盖章): │ │会 │负责人(签章): │ │办 │ │ │公 │ │ │室 │ │ │意 │ 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 │见 │ 年 月 日│ ├──┼─────────────────────────────────────┤ │ 市 │ │ │ 住 │ │ │ 房 │ │ │ 保 │ │ │ 障 │ │ │ 管 │ │ │ 理 │经办人(签章): │ │ 办 │负责人(签章): │ │ 公 │ │ │ 室 │ │ │ 意 │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1:
序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
同志:
经核准,您因家庭人口增加(减少) 人,住房面积增加(减少) 平方米,您的家庭月租房补贴额需进行调整,经核定调整后您家庭月租房补贴额标准为 元,大写 元。由于您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等于(小于、大于)核定的月租房补贴额,因此,我办将从 年 月起按每月 元,大写 元的标准向您发放租房补贴。
特此通知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12:
序号:□□□□□□□□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
同志:
您因 ,自 年 月起,已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年 月起将对您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特此通知。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市住保办留存。
附件13:
序号:□□□□□□□□
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通知单
┌──┬─────────────────────────────────────┐ │ 街 │姓名: ,身份证号: ,原享受政府救助类别为:□低 │ │ 道 │保 □优抚。该同志家庭自 年 月 日起 │ │ 办 │□低保人口增加( )人 □低保人口减少( )人 │ │ 事 │□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不再享受优抚待遇 │ │ 处 │经办人(签章): │ │︵ │负责人(签章): │ │镇 │ │ │政 │ │ │府 │ │ │︶ │ │ │意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 │见 │ 年 月 日 │ ├──┼─────────────────────────────────────┤ │区 │ │ │︵ │ │ │县 │ │ │︶ │ │ │住 │经办人(签章): │ │房 │负责人(签章): │ │委 │ │ │员 │ 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 │会 │ 年 月 日 │ │办 │ │ │公 │ │ │室 │ │ │意 │ │ │见 │ │ ├──┼─────────────────────────────────────┤ │ 市 │ │ │ 住 │ │ │ 房 │ │ │ 保 │经办人(签章): │ │ 障 │负责人(签章): │ │ 管 │ │ │ 理 │ │ │ 办 │ │ │ 公 │ │ │ 室 │ │ │ 意 │ │ │ 见 │ │ │ │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章)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