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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安生[2013]2号
  • 发布日期:2013.02.27
  • 实施日期:2013.0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津安生〔2013〕2号)



各区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全国先后发生多起燃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多人死伤,给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教训十分深刻。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二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是部分餐饮企业使用自有钢瓶、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钢瓶,甚至使用报废钢瓶;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违规购置、充装液化石油气,部分燃气充装单位违法对非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违法销售非自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五是个别区县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含管道燃气和钢瓶等各类用气方式)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

  8.企业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11.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建交委、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组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各项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具体专项治理分工:

  (一)市建交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行为。

  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全市规模以上经营性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规模以上经营性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其它经营性餐饮场所由区县商务委负责组织。

  (三)市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对充装站用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等充装现象要加强管控力度。

  (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按程序上报确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的,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等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市政公路局:负责组织市政公路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九)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津铁路建筑施工工地的食堂使用燃气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全面检查。要建立辖区内使用燃气餐饮场所的基础台帐,台帐内容要包括:名称、地点、主管上级、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燃气使用类别、用气方式、供用气合同、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月至3月10日)

  各区县及各系统各行业部门要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到各餐饮场所。

  (二)自查自改阶段(3月10日至4月15日)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于3月底前完成。

  2. 餐饮场所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15日前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市燃气集团要落实与餐饮企业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强化用气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的安全巡检,做好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汇总、检查阶段(4月15日至6月15日)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情况收集汇总后,要建立本乡镇街道基础台账,并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于5月15日前将台帐和相关情况上报区县政府;

  2.各区县政府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分析梳理,建立本辖区基础台帐,并组织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取缔。

  3.各系统、各行业要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上述工作于6月15日前完成。

  (四)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15日至7月)

  1.各区县及各系统行业将专项行动开展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政府、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挂牌进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7月底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要加强信息上报和情况沟通,及时处置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二)加强宣传培训。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单位自有场地、房屋外租作为餐饮场所的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公布燃气隐患举报电话,及时通报处理举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以及流动充装、违法倒灌的情况拨打12319,对存在火险隐患的拨打119,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钢瓶的以及充装站违法充装的拨打12365,对生产安全存在隐患的拨打12350。

  (六)各区县政府及市建交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及联系人,并于3月1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段 郁

  联系电话:28208875  28208803(含传真)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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