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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天津市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88.08.10
  • 实施日期:1988.08.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天津市
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天津市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向外向型发展,以实现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
  此规定由各区、县、局下发至各类外贸企业、工业公司及重要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天津市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


  一、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签约权限。
  本市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由原来的市外贸局一家审批,放宽为各区、县、局也可审批。各区、县、局负责审查本区、县、局所属生产单位与外商所签的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合同,批准后即可生效。各区、县、局审批的项目,需按月定期向市外贸局报告,由市外贸局负责统一汇总。
  凡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附后),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合同,仍由市外贸局负责审批。
  经贸部规定十八种商品不得搞加工装配业务(目录附后)。如确需进行,也必须由市外贸局转报经贸部特批,按批准下达的年度出口控制指标执行。
  随着审批权的放宽,对外签约可由工贸双方共同与外商签约,或者由加工生产企业和主管区、县、局加工补偿办公室共同与外商签约。
  各区、县、局要相应建立加工补偿办公室,并配备熟悉加工补偿业务及有关外贸政策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编制由各单位自己解决。建立加工补偿办公室,必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对外签约权。

  二、加工装配业务的产值计算。
  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一律按产品的全值计算产值。实行奖金与产值挂钩的企业,以全额产值作为核算奖金的依据。市统计局也按全额汇总统计产值,上报时可注明加工值。

  三、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留成的分配。
  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80号)规定,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的10%上缴国家,90%留企业和地方,其中承接加工的企业留50%,企业所在省市留40%,适当分给地、县一部分。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指该项业务交给本公司所属工厂或本公司投资的工厂或者愿意接受人民币支付工缴费的工业企业进行加工)外贸公司可留成50%。外贸公司承接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加工企业完成的,外贸公司留成30%,工业企业留成30%,企业所在地方留成30%。
  我市为鼓励扶持加工装配业务发展,市里暂不留成外汇,而增加企业和主管区、县、局外汇留成。即:承接加工企业的留成,由50%增加为70%,主管区、县、局留成20%;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外贸公司留成也由50%增加为70%;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企业完成,外贸公司和工业企业由各留成30%调整为为留成45%。
  上述外汇留成比例,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先实行两年,一九九0年视情况再行调整。

  四、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税收。
  (一)承担加工装配的外贸和生产企业,所得工缴费纯收入,从取得同一产品的第一笔业务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加工装配利润率低于10%,恢复征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企业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五、外贸公司收入的使用。
  外贸公司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属于自营的项目,所得盈利的10%,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90%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属于代理的项目,手续费收入超基数部分(以一九八六年为基数)的50%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50%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六、所需外汇额度的解决办法。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和出具保函而向银行提供的外汇额度,由承接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或主管区、县、局负责解决。

  七、关于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扩大出口更为有利的,在不影响完成三项承包指标(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的前提下,可进行间接补偿。市内企业可用本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补偿;郊县乡镇企业可用本县生产的经贸部规定的第三类出口商品补偿。凡需进行间接补偿的,由承办单位申报市外贸局会同财政局批准。规模较大的项目,市外贸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外贸出口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再批准。

  八、加工装配剩余料(件)处理。
  (一)对外签订合同计算用料定额要适当,如发生剩余料(件),应尽量加工成产品返销出口,以增收工缴费。
  (二)确实因工厂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超过海关规定免税部分,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关于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推行代理制问题,应以有利于更多地对外承接此类业务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工贸双方确定代理或购销关系。提倡工贸联营,工贸结合,以提高对外竞争能力,各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减少行政干预。

  九、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施行。
  附件:一、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略)
     二、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略)
     三、对港澳地区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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