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依据: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自然保护
《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必须持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必须持有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在原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从事本条前三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古海岸
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必须持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必须持有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在原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从事本条前三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