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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5]5号
  • 发布日期:2015.01.29
  • 实施日期:2015.0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职工管理与奖惩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5〕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工作。

  二、广泛宣传,普及知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做好《规范》内容的解读和教育培训,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严格执法,抓好落实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规范》的贯彻落实做到“四结合”,要与粉尘作业专项检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相结合,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严肃惩处,要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2015年1月29日

  (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20886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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