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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办[2014]237号
  • 发布日期:2014.06.20
  • 实施日期:2014.06.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信访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办〔2014〕23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0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行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有效措施。为积极推进我市质监系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我系统信访工作在市局和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局和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及时研究处理重要信访和疑难信访问题。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的原则。市局和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工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各处(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将矛盾上交。


  第三条 来信来访由市局和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登记、接待、处理以及综合协调。涉及具体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转相关处(科)室协助处理,相关处(科)室要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送办公室。需报主要领导批示的,根据批示办理。对在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反映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由办公室转交监察室(科)调查处理。


  第四条 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市局和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为接访领导,相关处(科)室负责同志为承办责任人协助接访领导做好接访工作。每月的15日上午(如遇节假日提前至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信访接待日,市局和局属各单位分别由一位领导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具体安排由市局和局属各单位办公室分别制订)。领导信访接待日值班的主要任务:

  一是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突出的信访问题;

  二是须在信访接待记录薄上认真填写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三是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当日未能办结的,值班领导须负责督办到底;

  四是遇有反映重大问题,值班领导个人难以处理的,要立即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请示,必要时须提请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认真,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对重要信访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 遵守信访保密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转交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本人和单位。


  第七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秉公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群众正当的、合理的又能够办到的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信访问题在解决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信访人的情况沟通。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市局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有关处(科)室及时进行检查,妥善处理,防止发生重复越级上访。一旦发生重复越级上访,分管领导和有关处(科)室负责人要亲自到场,协助上级机关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防止发生缠访。


  第九条 全系统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办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为来信、来访群众服务。


  第十条 为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局设立监督电话,电话号码是27182013、27182099。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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