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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或原有功能区扩建的,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因设立或扩建功能区确需调整现行规划的,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设立的功能区,其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民营企业,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对各区县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的耕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60%的比例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四、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经国家批准下达的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五、民营企业投资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六、民营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土地使用强度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民营企业用房、实行实物还迁安置的,被拆迁企业可通过置换、按原供地方式取得土地。
八、民营企业办理现状房地产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九、对于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需要用地的,可按照项目用地情况,调整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先行安排拆迁整理、先行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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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102号
  • 发布日期:2007.12.24
  • 实施日期:2007.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或原有功能区扩建的,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因设立或扩建功能区确需调整现行规划的,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设立的功能区,其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民营企业,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对各区县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的耕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60%的比例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四、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经国家批准下达的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五、民营企业投资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六、民营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土地使用强度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民营企业用房、实行实物还迁安置的,被拆迁企业可通过置换、按原供地方式取得土地。

  八、民营企业办理现状房地产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九、对于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需要用地的,可按照项目用地情况,调整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先行安排拆迁整理、先行办理供地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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