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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1.01.21
  • 实施日期:201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优抚制度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综合考虑生活必须品、医疗费、水费、电费、煤气等价格上涨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长30%。(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杂费、零用金标准执行,足额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挤占、挪用。


  三、公用经费由收养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核算(供)养人员的煤、水、电、气等公用项目支出。


  四、救助人员的医药费包含医疗救助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统筹安排使用,分账管理;救助护送费可用于受助人员的车费及护送所需费用。


  五、提高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做好此项工作是各社会福利单位的重要职责,要精心安排组织、严格使用管理,切实抓好落实。

  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08]10号、津财社联[200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单 位 总计 (元/月)其 中
生活费用公用费用
小计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含救助站医疗救助)杂费零用金救助护送
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原标准900 800 360 100 200 90 50  100
新标准1170104040010037010070 130
安宁医院原标准60050030050805020 100
新标准780650400601105525 130
儿童福利院原标准750650300502008020 100
新标准10008704007026511025 130
社会福利院原标准60050030050805020 100
新标准780650400601105525 130
养老院原标准700600300501505050 100
新标准910780400651906065 130
救助管理站原标准440340120910550650100
新标准57244216014140526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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