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津财会〔2016〕15号)
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许可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其他会计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刘颖(110004230056)、阎鹏(120100110021)。
四、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由刘颖担任。
五、天津恒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第五大道商业街1100。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我局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