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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产生硫化氢的场所和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典型事故
二、在次重申提高对防范硫化氢中和窒息事故的认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进行作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无主管上级单位的施工队伍应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不具备安全资质或未履行告知登记手续的施工队伍禁止从事清淤作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作业时指定专人监护,遇险时科学施救。进行危险作业时,要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当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时,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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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7]92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实施日期:2007.09.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化工毒物管理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7〕9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硫化氢中毒事故,教训深刻,9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健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宝公司)组织工人清理藕制品的腌制池时,1人硫化氢中毒后,8人盲目参与施救,最终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严重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国,提醒各地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易产生硫化氢的场所和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典型事故

  (一)加工含硫原油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5月27日,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一土炼油厂2名工人清洗炼油池,吸入了池中飘出的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死亡,1名探亲群众盲目施救,也相继中毒死亡。

  (二)天然气中有的含有硫化氢。7月7日,中国第八冶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接的兰州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时,1人中毒被熏倒,随后4人因盲目施救也被熏倒,导致3人死亡、2人中毒受伤。

  (三)有机物发酵腐败场所,如制糖、造纸、制革等行业易发硫化氢中毒事故。8月7日,甘肃靖远县华夏纸品工贸有限公司1名职工在清理纸浆池时发生硫化氢中毒,另5名职工在营救过程中发生连锁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四)咸菜、咸鱼腌制过程中也会产生硫化氢。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德清豪鹰生物酵母厂1名职工在酵母车间发酵罐内清理垃圾袋时硫化氢中毒晕倒,另2名职工未采取防护措施,先后进入发酵罐内盲目施救,中毒晕倒,导致3人死亡。

  (五)污水管道、窨井、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炼油池、纸浆池、发酵池、垃圾堆放场、粪池等清淤和维修作业也会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5月5日,天津市津南区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在对该区黑子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进行污水、污泥清理时,未经检测,就进入通风不畅的污水池内作业,2名施工人员作业时硫化氢中毒晕倒,另2名施工人员盲目下池施救,也相继晕倒,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8月9日,天津市塘沽区市政工程局泵站管理所组织5名职工进行拆除潜污泵作业时,由于起重吊链断裂,1名职工下井捡取吊链时硫化氢中毒晕倒,另4名职工相继下井施救相继中毒,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六)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也是容易产生硫化氢中毒窒息的场所,极易发生人员中毒伤亡事故。4月25日,浙江省温岭石塘镇箬山“浙岭渔运243号”渔船1名船员在船舱里洗舱,导致硫化氢中毒,另有5人因施救不当相继中毒,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二、在次重申提高对防范硫化氢中和窒息事故的认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为加强对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的安全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相关行业涉及硫化氢的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预防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广泛宣传防硫化氢中毒、防窒息事故的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防范硫化氢中毒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识别硫化氢等常见有毒有害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防硫化氢中毒、防窒息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容易积存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检查,建立作业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检测制度、进入密闭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凡有进入坑、池、罐、釜、沟、井下、管道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氢气体的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的,都应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的清淤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悬挂防中毒警示标志。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应具有对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等进行检测的手段。要为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报警仪、满足实际需要的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备救护带、救护索等防护设施。


  三、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进行作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无主管上级单位的施工队伍应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不具备安全资质或未履行告知登记手续的施工队伍禁止从事清淤作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作业时指定专人监护,遇险时科学施救。进行危险作业时,要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当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时,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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