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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的导游工作报酬机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2]393号
  • 发布日期:2002.12.02
  • 实施日期:2002.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的导游工作报酬机制的通知
(津劳局[2002]393号)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坚决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指示和国家旅游局关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抓好导游队伍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的导游工作报酬机制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应当签订规范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导游的劳动报酬方式,规定导游的工资、佣金比例,并明确导游私拿回扣是违法行为。

  二、各旅行社应建立导游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我市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安排导游人员工资水平,并不得低于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纳入税务和财务管理渠道的佣金是合法的。建立合法佣金制的具体要求是:
  (一)佣金的收接必须合法、公开、透明。佣金支付的比例以及佣金结算期限、时间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经营单位协商后签订合同约定。合同的复印件须交送市旅游办备案。
  (二)实行价内佣金制,不得价外加收佣金,将佣金支出转嫁到旅游者身上。
  (三)佣金收受双方对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不得串通弄虚作假。
  (四)佣金的结算单必须如实填写消费金额和佣金比例及金额。佣金的支付必须企业对企业,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也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支付佣金。
  (五)旅游消费单位的经营者不得私自给旅游带团者个人回扣,也不得给予导游员和旅游车驾驶人员“人头费”、“停车费”,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礼品、餐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六)旅行社和旅游消费单位的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部门协同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导游员、旅游车驾驶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旅行社做出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公开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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