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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向企业送达检验报告时,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验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一并送达,并留存送达凭据(包括企业领取报告证明或快递送达凭据)。
二、企业填写的《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单》由检验机构留存,对提出异议的企业,检验机构应及时报送下达任务单位,由下达任务单位进行异议处理,需要复检的,任务书应报市局确认、盖章。
三、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向下达任务单位报送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受检单位、一份送达下达任务单位)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由下达任务单位留存。以下简称《送达证明》见附件2)。
四、《通知单》和《送达证明》应统一编号,并保证号码的唯一,不得重复。号码前半部分为任务书编号,后半部分由四位数字组成,检验机构可自行排列。
五、各检验机构需对留存的相关记录进行登记造册、归档备查,不得遗漏、流失。
六、各区县局可将《通知单》和《送达证明》作为后处理工作的执法依据,无需再向企业重复送达检验报告。
七、《通知单》和《送达证明》模板见附件,各检验机构可参照模板自行印制。
八、本通知自四月十五日起生效,请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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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221号
  • 发布日期:2011.04.14
  • 实施日期:2011.04.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产品质量监督期间送达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221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落实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3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减少后处理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后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达工作规定如下:

  一、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向企业送达检验报告时,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验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一并送达,并留存送达凭据(包括企业领取报告证明或快递送达凭据)。


  二、企业填写的《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单》由检验机构留存,对提出异议的企业,检验机构应及时报送下达任务单位,由下达任务单位进行异议处理,需要复检的,任务书应报市局确认、盖章。


  三、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向下达任务单位报送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受检单位、一份送达下达任务单位)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由下达任务单位留存。以下简称《送达证明》见附件2)。


  四、《通知单》和《送达证明》应统一编号,并保证号码的唯一,不得重复。号码前半部分为任务书编号,后半部分由四位数字组成,检验机构可自行排列。


  五、各检验机构需对留存的相关记录进行登记造册、归档备查,不得遗漏、流失。


  六、各区县局可将《通知单》和《送达证明》作为后处理工作的执法依据,无需再向企业重复送达检验报告。


  七、《通知单》和《送达证明》模板见附件,各检验机构可参照模板自行印制。


  八、本通知自四月十五日起生效,请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单(略)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证明(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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