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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凡在本市从事快递(含速递、快运、速运、快件、特快专递)业务(含国际及港、澳、台业务、国内异地业务、同城业务)且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含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在津分公司、在津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三、快递企业已在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后情况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邮政管理局变更备案。
四、市邮政管理局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五、对予以备案的快递服务企业,由市邮政管理局颁发《经营快递业务备案认定书》。《经营快递业务备案认定书》只作为快递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邮政通信业优惠政策”的证明手续,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七、 此文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即有效期间为:2008年9月1日生效,至2013年8月31日废止。
八、 此前印发的《关于对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津邮管〔2008〕6号文件)和《关于对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的通知》(津邮管〔2008〕7号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文件内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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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我市从事快递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邮管[2008]81号
  • 发布日期:2008.08.07
  • 实施日期:2008.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邮政电子商务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我市从事快递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
(津邮管〔2008〕81号)



各邮政业从业企业:

  为了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管理令2008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从事快递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凡在本市从事快递(含速递、快运、速运、快件、特快专递)业务(含国际及港、澳、台业务、国内异地业务、同城业务)且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含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在津分公司、在津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快递企业已在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后情况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邮政管理局变更备案。


  四、市邮政管理局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五、对予以备案的快递服务企业,由市邮政管理局颁发《经营快递业务备案认定书》。《经营快递业务备案认定书》只作为快递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邮政通信业优惠政策”的证明手续,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七、 此文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即有效期间为:2008年9月1日生效,至2013年8月31日废止。


  八、 此前印发的《关于对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津邮管〔2008〕6号文件)和《关于对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的通知》(津邮管〔2008〕7号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文件内容规定为准。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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